利用会道门致人重伤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导读:
本罪的成立必须以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存在为必要条件但本罪侵犯的客体并不是他人的生命权利。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那么利用会道门致人重伤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利用会道门致人重伤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利用会道门致人重伤罪的犯罪构成的主要内容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会道门、邪教组织、迷信活动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造成他人死亡严重破坏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本罪的成立必须以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存在为必要条件但本罪侵犯的客体并不是他人的生命权利。这是因为行为人实施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其并不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如单纯地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不以本罪论正是由于行为人运用了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这一特定方式其行为直接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而非他人的生命权利。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
所谓蒙骗即欺骗指用虚假的言语或行为来编造不存在的事实掩盖、曲解客观现象从而使人产生对事物及其本质或事物规律的不正确或不正常的认识与一般的欺骗行为不同的是。行为人采取了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这一特殊方式通常表现为宣传世界末日、战争、灾难或死后可以升天等等。本罪中既要行为人有蒙骗他人的行为同时又要有行为人蒙骗的对象被蒙骗了的事实。蒙骗的方式既可以是语言文字也可以是行动例如进行所谓跳魔舞的邪教仪式造成他人精神压抑而自杀即属用行动而为的蒙骗方式。
致人死亡的后果是指受行为人蒙骗的人受到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迷信的蒙骗进行绝食、自溺、自焚、服毒、自缢等自杀性行为或受行为人蒙骗的人受到蒙骗后采取杀害其他人的行为。或者行为人在采用蒙骗的行动方式中直接地非故意的进行了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造成死亡的后果。
具备本罪的客观方向必须同时有上述两个方面。行为人采取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他人因而被蒙骗是危害行为造成的直接结果而致人死亡的后果是危害行为造成的间接结果。因而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致人死亡的结果是一种间接的因果关系但正因为有了致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才使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具有了可罚性致人死亡的后果是本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践中多是会道门的道首、头目、邪教组织的教主以及神汉、巫婆等。会道门、邪教组织中的一般分子也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具行明显的职业化特征也就是说行为人从事迷信活动或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特点。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虽然我国目前推崇的是崇尚科学但是在现实生活之中依旧存在不少相信迷信邪说的公民有些对社会存在报复心理的公民就会利用这个特点诱使这些相信迷信邪说的人实施自杀、自伤等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利用会道门致人重伤罪与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区别是什么
二者的共同之处在于都以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为特征但两者的构成特征是不同的
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蒙骗他人因而致人死亡而后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2本罪以致人死亡为客观要素而后罪以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为要素。如果行为人利用迷信或者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同时造成致人死亡后果的应以后罪论处对所造成的死亡结果作为该罪量刑的情节不必实行数罪并罚。这里所指造成致人死亡后果即本罪所指致人死亡的各种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