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导读:
因此本法增设了本罪有利于抑制这类单位犯罪活动。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结果就是他人死亡如果发生了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既遂如果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未遂。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那么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检测、操作规定。比如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供血浆者健康检查标准、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等从而为血液、血液制品的采集、制作、供应工作建立了一整套的管理制度。然而实践中有些单位仍违反检测、操作规定、不仅侵犯了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而且往往会产生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严重后果。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本法增设了本罪有利于抑制这类单位犯罪活动。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血液制品则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单位包括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采供血机构是指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的医疗卫生机构分为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库。血站、单采血浆站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卫生事业单位。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而从事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单位。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过失即依法从事血液采集、供应或血液制品制作、供应的单位应当预见到本单位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身体健康遭受损害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犯罪既遂怎样认定
犯罪既遂根据犯罪既遂类型的不同有不同的认定方式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四种即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和举动犯。
1、结果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结果犯的既遂不仅要求有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缺少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说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不齐备。结果犯的结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计量的具体危害结果是与犯罪的性质相一致的结果。这类常见的犯罪很多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结果就是他人死亡如果发生了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既遂如果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未遂。
2、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施过程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在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为就视为犯罪的完成构成了犯罪的既遂。这类常见的犯罪有强奸罪、奸淫幼女罪、脱逃罪、诬告陷害罪等。
3、危险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类犯罪不是以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为标准而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的具备为标志。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都是以行为人的破坏行为造成足以使火车、汽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而不以造成实际的损害为标志。
4、举动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构成既遂的犯罪。例如我国刑罚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只有犯罪既遂不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