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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妇可以生育的情形

杨一凡律师2022.01.20815人阅读
导读: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特殊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第二十五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第二十六条外省迁入本省的公民,迁入前已取得当地批准再生育子女证明的,应当允许其生育。那么再婚夫妇可以生育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特殊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第二十五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第二十六条外省迁入本省的公民,迁入前已取得当地批准再生育子女证明的,应当允许其生育。关于再婚夫妇可以生育的情形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再婚夫妻可以生育的情形

第二十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依法收养的子女,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特殊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夫妻双方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定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第二十三条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共同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再生育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书面再生育要求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并予以公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省、设区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育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六条外省迁入本省的公民,迁入前已取得当地批准再生育子女证明的,应当允许其生育。

二、再婚登记

民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8年12月18日,民政部外交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驻外使、领馆:

为完善婚姻登记管理法规,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鉴于补充规定是对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行政法规的完善,为使部门发布的有关婚姻登记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行政法规一致,经研究决定,对部门发布的《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作相同的补充规定,请各地在办理婚姻登记时一并严格执行。

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

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必须经我国人民法院的裁定承认。裁定承认的,即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持有我国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须提供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

我国驻外使、领馆应按有关规定为经驻在国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过的离婚证件办理认证手续,并为长期或已在国外取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状况证明。情况特殊者应先报国内审批。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结婚当事人提交的我国人民法院做出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书或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件、国籍证明或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收入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档案。

凡与我国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证件在我国使用,按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结婚当事人提供假证件或证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三、再婚婚假相关规定

再婚是合法结婚,所以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根据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根据《婚姻法》规定,只有在同时符合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和双方均为初婚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为晚婚。因此,即使再婚年龄达到晚婚的标准,也不属于晚婚情形,是不能享受晚婚待遇的。当然,结婚双方中有一方是初婚,一方是再婚的,只要初婚一方符合晚婚情形,就能依法享受晚婚待遇。

综上,再婚和初婚享有平等的婚假待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

用人单位在婚假问题的处理上不应有所偏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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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婚夫妻可以生育的情形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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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再婚夫妻可以生育的情形

    内容:除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特殊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第二十三条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第二十五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那么再婚夫妻可以生育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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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离婚规定再婚不得再生育符合法律规定吗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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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合同离婚规定再婚不得再生育符合法律规定吗

    内容:协议离婚约定再婚不得再生育符合法律规定吗不符合法律规定,此民事行为应是无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也可放弃这项权利,但这种放弃必须以自愿为前提,且公民即使一时放弃了这种权利,之后又想生育子女,同样可以继续行使生育权。达成的禁止生育的协议,是对法律赋予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生育权的规定。那么合同离婚规定再婚不得再生育符合法律规定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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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婚夫妇婚后财产原子女是否继承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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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再婚夫妇婚后财产原子女是否继承

    内容:再婚夫妻婚后财产原子女能否继承《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继承法》《婚姻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父母与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27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相互歧视或虐待。继父母与接受其扶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综上所述,再婚夫妻依法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之后,双方即具备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那么再婚夫妇婚后财产原子女是否继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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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这种属于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情形。符合3种情形的,可以允许其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是独生子女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二是独生子女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子女的;三是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 再婚夫妇可以生育的情形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再婚夫妇可以生育的情形

    内容:除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特殊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第二十五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第二十六条外省迁入本省的公民,迁入前已取得当地批准再生育子女证明的,应当允许其生育。那么再婚夫妇可以生育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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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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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离婚约定再婚不得再生育符合法律规定吗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协议离婚约定再婚不得再生育符合法律规定吗

    内容:协议离婚约定再婚不得再生育符合法律规定吗不符合法律规定此民事行为应是无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生育权是法定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公民想什么时候行使这种权利就可随时行使其他任何限制行使这一权利的行为都是非法的无效的。达成的禁止生育的协议是对法律赋予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生育权的规定。那么协议离婚约定再婚不得再生育符合法律规定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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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妇共有房屋处分的几种情形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夫妇共有房屋处分的几种情形

    内容:但部分共有人处分共同共有房屋涉及到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应根据物权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处分行为的不同情形加以处理:部分共有人与第三人就共同共有房屋的处分仅意思表示一致并达成协议,尚未发生物权变动的,此协议应为效力待定的合同;部分共有人与第三人处分共同共有房屋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其他共有人主张追回房屋的,不予支持。那么夫妇共有房屋处分的几种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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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婚又生育了子女夫妇俩的赡养责任归谁?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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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再婚又生育了子女夫妇俩的赡养责任归谁?

    内容: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由此可见,父母的被赡养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论父母是否再婚,子女的赡养义务都是始终存在的,子女不能以父母再婚为理由,不对父母尽赡养义务。也就是说,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那么继子女需要承担赡养责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原夫妻再婚之后,其原子女依然有赡养其父母的义务。那么再婚又生育了子女夫妇俩的赡养责任归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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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婚夫妇财产划分依据是什么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再婚夫妇财产划分依据是什么

    内容:对再婚共同财产分割时,通常会依照男女平等的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及有利于生产和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分割。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那么再婚夫妇财产划分依据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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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婚夫妇共有财产分配原则是什么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再婚夫妇共有财产分配原则是什么

    内容:在离婚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多分。公平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原则。离婚不仅终止了婚姻关系,还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利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在公平的前提下进行分割。而对于用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从事投资、经营、或者婚前投资婚后获得分红,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再婚夫妇共有财产分配原则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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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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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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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妇离婚时规定的哪些合同作废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夫妇离婚时规定的哪些合同作废

    内容:夫妻离婚时约定的哪些协议无效无效约定之一: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婚姻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既违反法律规定,也无实际意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涉及不动产的赠与,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因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那么夫妇离婚时规定的哪些合同作废。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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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婚夫妇的婚前财产是共有财产吗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再婚夫妇的婚前财产是共有财产吗

    内容: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再婚夫妇的婚前财产是共有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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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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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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