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导读:
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依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解除收养关系后,在法定的情形下,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负有给付生活费的义务,养父母享有一定的补偿请求权。养子女未成年之前,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我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被收养人成年之前,收养人不得要求解除收养关系。那么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依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解除收养关系后,在法定的情形下,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负有给付生活费的义务,养父母享有一定的补偿请求权。养子女未成年之前,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我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被收养人成年之前,收养人不得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关于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根据《民法典》26、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二、解除收养关系的后果
(一)解除收养关系后权利义务的变化。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身份和权利义务即行消除,彼此不再具有抚养教育、保护、赡养扶助和继承遗产等关系。与此同时,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除。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由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协商确定。
(二)解除收养关系后成年养子女的生活费给付义务和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依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解除收养关系后,在法定的情形下,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负有给付生活费的义务,养父母享有一定的补偿请求权。
(三)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有权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此处的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以何种标准计算,是按照实际抚养期间的生活标准,如果按照当时的生活标准,市场物价波动较大,如本案,如按照当时的标准计算,一年生活费、教育费不过数百元,以此标准来计算,显然不符合立法本意,我们认为,应当结合一审期间本地的消费水平,以及实际支出情况的综合情况,来确定补偿的数额。
(四)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有权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导致收养关系解除的,养父母无权要求生父母补偿收养期间养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养子女未成年之前,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我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被收养人成年之前,收养人不得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和送养人协议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果被送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应当征得被送养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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