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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作废的情形有哪些

崔玉君律师2022.01.22500人阅读
导读:

违反收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主要指违反收养法规定的收养当事人资格条件的。《收养法》第25条规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被收养登记机关撤销收养登记从而无效的,也应如此。因为欠缺收养行为成立的法定要件,从而导致收养行为被认定为无效,这需要由人民法院作出确认,而不允许当事人或其他第三人私自确认收养行为无效。那么收养关系作废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违反收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主要指违反收养法规定的收养当事人资格条件的。《收养法》第25条规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被收养登记机关撤销收养登记从而无效的,也应如此。因为欠缺收养行为成立的法定要件,从而导致收养行为被认定为无效,这需要由人民法院作出确认,而不允许当事人或其他第三人私自确认收养行为无效。关于收养关系作废的情形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收养关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违反《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1)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收养行为无效。

在收养行为中,所谓意思表示真实,就是收养行为必须出于当事人的自愿、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如果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并没有真正通过收养建立父母子女关系的内在意思,而是试图通过收养而达到其他不法目的;或者通过收养来规避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或者当事人表示出来的收养的意思不是出于当事人的自愿,而是被欺诈、胁迫的结果等。只要有这些情形,就说明当事人从事收养的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由此而形成的收养关系不具备法律效力。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收养行为无效。

(二)违反《收养法》的行为无效。

(1)违反收养法基本原则的收养行为无效。

(2)违反收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主要指违反收养法规定的收养当事人资格条件的。

(3)违反收养法规定的程序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二、收养被确认无效后,收养关系怎么处理?

《收养法》第25条规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

被收养登记机关撤销收养登记从而无效的,也应如此。这就意味着,凡事被确认无效的收养行为,不产生收养关系成立的任何法律后果。无效收养的当事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如收养人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父母借收养名义出卖亲生子女等,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因为欠缺收养行为成立的法定要件,从而导致收养行为被认定为无效,这需要由人民法院作出确认,而不允许当事人或其他第三人私自确认收养行为无效。当然,一经法院确认收养行为无效的,那么从收养行为开始的时候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不会产生收养关系成立的任何法律后果。

延伸阅读:

什么情况下确认收养关系无效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吗?

如何认定事实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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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人单位合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一、协商解除;二、过错解除;三、非过错解除;四、经济性裁员。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作为赔偿。
  • 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情形是什么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情形是什么

    内容: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依照我国《收养法》第30条的规定,解除收养关系后,在法定的情形下,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负有给付生活费的义务,养父母享有一定的补偿请求权。那么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情形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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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必须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并提交申请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 哪些条件下的收养关系作废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哪些条件下的收养关系作废

    内容:当事人各方在符合了规定的收养条件之后,还需要办理收养登记或收养公证,那么才能成立合法的收养关系。同时,1999年民政部颁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综上可知,在上述8种情况下的收养关系无效,因此在现实中一定要避免这些情况的出现,否则的话有可能给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失。那么哪些条件下的收养关系作废。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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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一、原告、被告与小孩之间的收养关系未成立。我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进行登记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收养法》第六条规定了收养的实质要件。本案中收养关系未成立。二、原告、被告与未经登记而收养的小孩不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收养关系属于拟制血亲关系,本案中因原告、被告与小孩之间收养关系未成立,他们之间不存在拟制血亲。如果法院判决小孩随某方生活,就等于强制性地施加给其中一方抚养的责任,而这种责任的承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三、未经登记收养小孩的抚养问题不属于法院的裁判范围。婚姻家庭案件要解决的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应当离婚以及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原告、被告既然与小孩不存在法律上认可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此,就谈不上子女抚养问题
  • 违反收养法导致收养行为作废的情形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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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违反收养法导致收养行为作废的情形

    内容:收养行为成立的程序性要件,是指收养法规定的成立收养行为必须进行的程序要求,主要是指收养登记的有关规定。根据新修改的收养法的规定,收养行为必须经过民政部门的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政府主管部门的登记可以增加收养关系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预防、减少纠纷,所以收养法对于登记成立的规定是合理而必要的,世界各国对于收养行为均采取登记成立的原则。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那么违反收养法导致收养行为作废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1.23223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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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养关系是可以解除的。当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时,收养关系可以依法解除。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有哪些?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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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或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查明要求解除的理由,并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养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决定是否准予解除。养父母与其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关系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的正常生活确实不利,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即行恢复;已经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恢复,则须以书面方式取得双方一致同意。那么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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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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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规定哪些收养关系会作废?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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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法律规定哪些收养关系会作废?

    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收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不得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或者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如我国《收养法》规定,夫妻不得单方收养子女。私法收养和公法收养私法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民事法律规定实施的收养行为,它直接发生亲属关系的改变或转移。法律收养和事实收养以收养是否依法成立为依据,将收养分为法律收养和事实收养。在收养法规和政策颁行后的事实收养,则是违法的。当事人要求补办法定手续的,应予补办。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收养为有效收养。那么法律规定哪些收养关系会作废?。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1.23336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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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有哪些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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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合同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确认解除收养关系的真实原因,养亲子关系的现状和生活实际情况,作出判决。因此如果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未成年时提出解除收养关系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依据《收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驳回其诉讼请求。有虐待、遗弃的行为,从有利益未成年收养人的角度出发,如有上述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解除收养关系。那么合同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1.2297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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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情形下收养关系可以解除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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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什么情形下收养关系可以解除

    内容: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那么什么情形下收养关系可以解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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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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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养关系作废的情形有哪些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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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收养关系作废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违反收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主要指违反收养法规定的收养当事人资格条件的。《收养法》第25条规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被收养登记机关撤销收养登记从而无效的,也应如此。因为欠缺收养行为成立的法定要件,从而导致收养行为被认定为无效,这需要由人民法院作出确认,而不允许当事人或其他第三人私自确认收养行为无效。那么收养关系作废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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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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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你们符合法定条件,即养女虐待、遗弃你们,你们可以要求她补偿抚养她支出的相关费用。
  • 收养作废的情形有哪些?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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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收养作废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违反收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主要指违反收养法规定的收养当事人资格条件的。《收养法》第25条规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被收养登记机关撤销收养登记从而无效的,也应如此。因为欠缺收养行为成立的法定要件,从而导致收养行为被认定为无效,这需要由人民法院作出确认,而不允许当事人或其他第三人私自确认收养行为无效。那么收养作废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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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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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养作废的情形包括什么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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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收养作废的情形包括什么

    内容:违反收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主要指违反收养法规定的收养当事人资格条件的。《收养法》第25条规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被收养登记机关撤销收养登记从而无效的,也应如此。无效收养的当事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如收养人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父母借收养名义出卖亲生子女等,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因为欠缺收养行为成立的法定要件,从而导致收养行为被认定为无效,这需要由人民法院作出确认,而不允许当事人或其他第三人私自确认收养行为无效。那么收养作废的情形包括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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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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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除收养关系如下:当事人协商解除收养关系,然后到相关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女为未成年人的,应当有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如果养子女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收养人、送养人协商解除收养关系时,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导致收养关系作废的情形有哪些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导致收养关系作废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而现实中,收养关系可以具体分为有效或者无效两种。据此,当事人要求确认收养关系无效的,也可以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收养登记。要是收养关系被认定为无效的话,那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会得不到保障,此时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是比较大的。而法律中也是规定了了可能会导致收养关系无效的情形,建议当事人最好事先了解一下,以免自身利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害。那么导致收养关系作废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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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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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同意第一种观点。本案收养关系发生于1978年,当时1992年《收养法》尚未实施,1992年《收养法》不具有追溯力,宋某与李某夫妇之间的关系不适用该《收养法》,而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宋某与李某夫妇共同生活长达20余年,户口也在李某全家的户籍上,且宋某一直称呼李某夫妇为父母,当地群众尽知,应视为得到群众公认,成年后宋某对李某夫妇的生活也尽到帮助义务,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善良的角度考虑,法院应认定宋某与李某夫妇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宋某享有对宋某某遗产的继承权。依照我国《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在宋某某无遗嘱的情况下,按法定继承办理,即在对李某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分割后,确定为宋某某遗产的部分由宋某、李某及其四个女儿共同继承。
  •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作废吗?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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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作废吗?

    内容:《民法典》第1098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民法典》第110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综上可知,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是无效的。经审查,该收养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条的规定,其收养关系自公证之日起成立。同时,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那么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作废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1.24479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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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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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导致收养关系作废的情形是什么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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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导致收养关系作废的情形是什么

    内容:一旦收养关系被认定为无效,肯定就会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同时,1999年民政部颁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据此,当事人要求确认收养关系无效的,也可以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收养登记。而实践中,导致收养关系无效之后,也是会对当事人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这些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比较大,因此一定要注意避免出现收养关系无效的情况。那么导致收养关系作废的情形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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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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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养关系的解除有哪些情形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收养关系的解除有哪些情形

    内容: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身份和权利义务即行消除,彼此不再具有抚养教育、保护、赡养扶助和继承遗产等关系。依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解除收养关系后,在法定的情形下,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负有给付生活费的义务,养父母享有一定的补偿请求权。那么收养关系的解除有哪些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1.22228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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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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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养关系作废的条件有哪些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收养关系作废的条件有哪些

    内容:合法收养关系的建立,首先需要当事人都满足了规定的条件,之后就是办理收养登记或收养公证,否则的话成立的也仅仅是事实收养。据此,当事人要求确认收养关系无效的,也可以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收养登记。那么收养关系作废的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1.24734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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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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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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