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是有很多的规定的,因为只有按照规定行使才能使债务双方的权益受到保护,但像是债务人的代位权怠于行使的尺度是什么呢?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减少或不能增值,债权人有权行使代位权,以保证债权的清偿。其二,债务人已经行使权利或已向法院起诉,但被判败诉。代位权作为一种全新的制度缺乏理论及实践经验,仍需对怠于行使的认定标准进行严格的界定。债务人怠于行使的主观方面也会影响到对其的认定。代位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使债权人能代为债务人行使其债权。善意的怠于行使也与我国立法本意相符。那么关于代位权中怠于行使的尺度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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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此外,本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具备债务人享有权利,怠于行使,害及债权和履行迟延的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要求。那么代位权补充和限制的规定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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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目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将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扩大化的倾向。例如,一种流行观点认为,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侵权之债请求权、优先购买权、申请登记权等。对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代位权诉讼时,应当注意把握区分以下三个问题。其中,债权人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被称为保存行为。那么应注意避免代位权适用的扩大化倾向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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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主要是指与协议管辖及协议仲裁的协调问题,对此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对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合同法解释》第14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主要是指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法院与协议管辖的法院不一致时的情况,如果二者是一致的,则不存在需要加以协调的问题。其次,应当认为,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亦无权就代位权诉讼签订管辖协议。那么代位权诉讼管辖问题具体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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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但由于代位权诉讼的特殊性,债务人实际上是以失去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方式,来承担对债权人的债务责任。因此,建议对债务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代位权诉讼时的权利作专门的司法解释,规定没有支付义务的债务人也可以就债权人的代位权,提出上诉,甚至申诉。在代位权不成立的前提下,债权人当然不能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提出独立的请求却可以获得支持。那么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及权利义务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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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行直接行使,另一种是通过法院判决行使,在中国大陆,国家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通过法院行使代位权,对此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具体阐述。对于非财产性权利和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代位权行使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那么代位权的行使应符合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内容:本案中,胡某怠于行使对张某的债权,损害了债权人赵女士的利益,因此,赵女士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张某的财产以偿还胡某的借款。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赵女士行使代位权所花费的必要费用,由胡某承担。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行使债权时发生懈怠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即只能通过诉讼的请求方式来行使代位权,通过起诉来请求法院保全债权。但代位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不需要由当事人特别约定。那么朋友欠钱不还能行使代位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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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间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代位权行使。那么代位权纠纷的审判原则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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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可见,在代位诉讼中,债务人为诉讼费用的最终承担者。那么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如何行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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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代位权诉讼是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故代位权诉讼的原告的处分权应当是有限的,凡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原告不宜实施,也不能与对方达成和解或调解。该抗辩包括在代位权诉讼前发生的抗辩事由,也包括在代位权诉讼后出现的抗辩事由,如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主动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导致债务人的权利消灭等。那么代位权诉讼中的几个特殊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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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代位权诉讼,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清偿债务的一种诉讼活动。债权人代位起诉,是一种法定的诉讼担当,债权人所享有的诉讼实施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对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合同法解释》第14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代位权诉讼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那么代位权诉讼要满足什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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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代位权诉讼时效中断后果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代位权诉讼时效中断情况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那么论代位权诉讼时效的中断后果以及中断情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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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该抗辩包括在代位权诉讼前发生的抗辩事由,也包括在代位权诉讼后出现的抗辩事由,如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主动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导致债务人的权利消灭等。那么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以及代位权诉讼有哪些限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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