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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采取清单招标、预算包干形式,那么这个量的错误由投标人承担,因为要事先审查,若有错得事先提出异议。图纸未变更,合同总价不得调整。这种在实践中很少,适合图纸设计深度深,清楚,工期短的工程,一般不会变更的情况。(假如出现偏差太大,双方进行协商解决)
2、如果采取清单招标、固定单价形式。这个量的风险由招标人承担,而投标人承担价的风险(也可以约定价格的浮动区间是多少,达到什么条件可进行调整,这都是需要双方协商的)招标人提供的清单只是个预估量,结算按实或竣工量来计算。这种合同实践中较多采用。当然投标人可以就工程量招标审查时提出异议,也可以不提。
3、如果采取清单招标,按实结算形式。这种情况一般到审计结算时按竣工图按实结算。当然出入太大,造成预算不足,导致资金紧张的,可以和甲方友好协商,变更合同或合同附件的付款条件的内容。这种模式比较适用于工期紧、时间长、设计细化困难的工程。
视情况而定。
责任划分,决定是否可以调整
1.若招标单位或业主单位给出的投标资料(图纸、工程量清单等)齐全、准确无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与招标时工程量不一样,只能说明图纸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责任在于业主单位,应补偿发生费用变化的部分。
2.若招标单位或业主单位给出的投标资料(图纸、工程量清单等)不齐全、有不明确的地方,应以答疑的形式反馈给招标单位或业主单位,给予补充说明回复答疑,直至对投标没有影响。否则由于投标单位没有充分考虑全面导致实际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不一样的责任由投标单位负责。
一是实际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材料不一致。
实际施工中材料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不一致,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材料变更,关于这一点,无论有无合同约定,都是按实调整,但是具体怎么调整也分很多种情况。
第一种,实际采用更高等级更高价格的材料的,也就是说要加钱的情况,需要区分是业主原因调整还是施工方原因引起的调整,所有需要加钱的变更,只有业主原因引起的调整才可以考虑,施工单位擅自变更或者为施工方便以及节约自身成本而进行的变更都不应考虑,这可以推广到所有的工程变更调整,这是一个大原则。这里需要明确一点,必须是业主要求变更,而不是施工单位提出变更而业主同意的情况,举个例子:某个外墙立面设计采用铝塑板贴面,但是施工单位正好自己有一批抵债来的铝板,本来就处理不掉,然后施工单位提出把铝塑板换成铝板,业主同意他调整,那么对不起,这个差价不能考虑。(当然,如果施工单位事先忽悠下业主,说铝塑板耐久性如何如何不好,建议采用铝板,然后业主提出要求换铝板,施工单位再顺水推舟那就是另一种结果)。
第二种,实际采用更低等级更低价格的材料的,也就是要扣钱的情况,无论是业主原因还是施工方原因,这个差价都是要扣的。当然具体怎么扣还要具体分析。
二是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漏项,而实际做了。
关于清单漏项,如果合同无约定,那么当然是按实调整,如果合同有约定按合同来,各地操作方法会有不同。
三是实际发生工程量超过招标工程量一点点,或是很多。该怎么外理?
关于清单工程量有误,操作方式与清单漏项一致。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招标工程量清单与合同工程实施中工程量的差异,应予调整。调整方式按单价合同的规定计量。
在详细介绍工程量调整细节之前,我们先看下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款的一些约定,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工程量清单招标模式下的总价合同。
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对合同价款有着详细的约定,其中:
7.1.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救、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这里咱们主要解读下总结合同和单价合同。
一、总价合同
1).所谓总价合同是指总价包干或总价不变合同,适用于建设规模不大、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施工图纸已经审查批准的工程项目。
2).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办法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八条规定:合同工期较短且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但在实践中,对此如何具体界定还需要作出规定,如有的省就规定工期半年以内,工程施工合同总价在200万元以内的,施工图纸已经审查完备的工程施工发、承包可以采用总价合同
二、单价合同
1). 8.2.1 工程量必须一承办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也就是说招标工程量清单表明的工程量是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设计文件预计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
2).8.2. 2 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也就是说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应当呗认为是准确和完整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工程建设的特点及人为因素,难免会出现变更和遗漏。因此,为体现合同的公平,工程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量,当然,这个工程量必须是按图施工且符合设计要求。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量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变化应以实调整。
3).8.2.3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档期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7天内核实,并经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8.2.4 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当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5).8.2.5 当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到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意见,并应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量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6). 8.2.6 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并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发承包双方应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通过罗列清单计价规范中对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的约定,我们了解了两者在实际工程中的计量原则、计量程序以及计量结果。再返回来说问题的核心,由于清单工程量是招标人提供,所以必须按现行照清单计价规范4.1.2和8.1.1(详细说明详见下面引用部分)条强制性规定,其招标工程量清单与合同实际施工中的工程量的差异,应予调整。调整方式也就是按照单价合同中的8.2节(详见上述“ 二 、单价合同”)内容进行调整。
4.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8.1.1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按合同精神,总价合同中的工程量应为结算的工程量,不予调整,除非发生了变更。但13版计价规范中将总价合同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招标人提供了清单的,由此得出的总价,结算方式与单价合同一致;一种是由施工图预算得到的总价,合同量就是结算量。
1.采用总价合同,施工单位一定要对工程量及对清单项目进行详细核算,找出差距,答疑时提出让业主纠正;
2、合同中双方一定要约定基础部分工程量是可以调整的,因为基础工程量变化最大了,不可能按实体计量准确。
3、对正负零以上部分发生设计变更时是可以增减工程量的,如果设计变更是清单里没有项也可增项。
4、总之总价合同是对应于招标时施工图和招标文件时的总价,现场有地下风险部分及变更部分是不能由施工单位承担,往往施工用的图彽和招标用的图纸也有区别,这就是调整工程量的依据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律师
2021.11.10 18:15:51 410人阅读
陈宗琼律师
林艳英律师 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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