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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中很多东西就应该是合同里的内容,这部分内容如果不一致那合同是不能签的(除非有正式的修改招标内容的文件)。因为招标书是法律上已生效的文件,不是随便就可以变更的。投标成功但合同与投标时的一些内容不一致,我认为法律上和事实上都说不通,只能理解为招标是一码事,合同是另一码事。
合同必须与标书要求符合,超出标书范围的可以另签合同或双方认可的签订补充协议,但这是超出标书内容之外的账目,可能有关联但视同两个事项。
虽然这样的合同双方签字确认,但是一旦出现问题,就很难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若是顺利的话可能不影响合同的执行,若有问题的话甲方应该被追责,承担主要责任,乙方要是拿不出相关证据一样追责,这都要根据实际情况才能具体分析结果,还要看啥单位,比如私营企业中就以甲方为准,乙方是被动的。
在现实中,这样的合同不能单纯的说是无效,因为合同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要求,就应该被执行。
抛砖引玉,仅供参考,希望有专业人士给予解答。
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招标文件内容只有写入合同才能生效。否则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才构成合同。招标文件没用的。
招投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合同属于要约,生效文件为要约。
中标才会签署相关合同,如果认为合同条款和招标文件规定不符,有权拒绝签署。如果自愿签署就受合同条款约束。
“在一个工程建设项目中,如果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约定的内容,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应该以哪个内容为准结算工程款呢? ”
2019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正式实施,第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即当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且一方当事人请求时,应当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内容为依据结算工程款。
关于您提到的招标文件与合同文件有矛盾时,在回答该问题前,我们必须明白招标文件在法律上的意义。招投标程序就是签订合同的过程,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文件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当中标人接收中标通知书的那一刻,合同就已经成立了,双方必须按照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内容签订合同,不得签订与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所以正常情况下,合同是不可以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更不可以与招标文件有矛盾。
但是目前的招投标领域,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有很多,出现矛盾也不足为奇,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区分情况予以处理:如果属于与工程款结算相关的条款,则应以招标文件为准;如果属于与工程款结算无关的条款,且投标文件也没有响应,则应以合同为准。
合同违背了招标文件怎么办?
不存在合同违背招标文件这一说法,招投标的程序基本如下:
第一: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说明招标文件的领取方式。
第二: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存在疑虑可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向全部投标人发出澄清文件。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提交各项投标文件。
第三: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下发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是对招标文件全部内容都做了实质性响应。
第四:合同谈判。在此阶段,招标人可能会对招标文件内个别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不能是实质性改变招标文件内容或减少中标价),投标人可以做出接受或拒绝。接受后就会落实到合同条款里面或以合同谈判会议纪要为附件附在合同里。
所以,最终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同意的,不存在合同违背招标文件这一说法。
不要轻易废标吧,会容易列入黑名单的
记得好像2000年左右,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合同背离招投文件的问题,有一个专项的法律解释,主题意思是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如果背离招投文件相关规定,应该以招投文件规定为准。所以,在我国法律层面,招投文件法律效力,高于合同约定。
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条件跟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以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为准。
按照招投标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来确定各自权利义务。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一般是按早的资料及按招标文件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的冲突与处理
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往往存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三份原始文件,此外还可能存在中标合同、备案合同、实际履行合同等多份合同文本(多发生在双方另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中)。而履约前合同约定与原始文件之间的冲突,以及合同与合同之间的矛盾,都为履约后的工程价款结算冲突埋下了伏笔。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一)》)仅仅规定了另行签订的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时的处理结果(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却未对合同与原始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作出规定。
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简称《解释(二)》)首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新规矛指经备案中标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工程价款结算矛盾。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若招标文件等原始文件明确以合同优先,这种情况下能否认定合同具有很大效力?当合同约定与原始文件冲突时,具体应遵循什么样的解释顺序?
1、招标文件明确以合同为先时,如何结算价款?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这意味着,发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应由合同而非招标文件确定。施工合同作为甲乙双方签字生效的书面文件,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确实是工程价款结算的重要依据。
然而梳理“招标→投标→定标”的招投标流程,我们不难发现:1)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在评标过程中应按废标处理;2)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责令改正(《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也就是说,招投标文件是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主要依据,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与招投标文件相一致。
当前最高法关于“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解释经历了一系列发展与变化,但工程价款历来是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组成之一。早如2013年1月,最高法院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3期)的民事审判信箱问答中认为,如果备案和未备案合同在建设工期、施工质量、计付价款等方面发生变化,当无疑属实质性内容的变化;后如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的“合同实质性内容”,在另行签订的合同中主要指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内容。
这意味着,当合同约定和原始文件价款冲突时,其在本质上其实不属于中标合同的范畴,不应当作为结算依据。在“经备案中标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前提下,无论合同是用于备案或者实际履行所需,都应以原始文件为先。
2、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与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
先来看法律规定。对于通过招投标流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需遵循《招标投标法》这一特别法以及《合同法》这部一般法。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应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依据。
《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根据“招标文件应视为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的业界观点,以及《合同法》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的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首先遵循要约(投标文件)而非要约邀请(招标文件)。
再来看规范性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4.4.2规定: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也就是说,在解释顺序上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合同约定。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在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了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最新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也沿用了这一顺序标准。
综上所述,各文件的解释顺序应为:1)中标通知书;2)投标文件;3)招标文件;4)合同约定。
总而言之,在合同约定与原始文件冲突的情况下,无论原始文件是否以合同为先、合同是否经过备案,都应遵循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的先后解释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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