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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法典》规定胎儿死亡,若是娩出时为死体的,保留的份额属于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若是出生之后死亡的,保留的份额属于胎儿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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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那么民法典中胎儿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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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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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法典》规定两代人同行遇不测,应当由死亡的时间决定。先死亡的一方先开始继承。后死亡的一方之后开始。所以可能会发生转继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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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公民生前非法取得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用于继承。那么民法典规定胎儿有没有继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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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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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二种意见认为,谢某的第三个儿子虽已死亡,但仍应获得遗产的三分之一,并由其妻肖某腹中的胎儿代位继承,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为了妥善处理继承中有关胎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根据上述规定,胎儿可代位继承其父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此种情况下,胎儿能否继承谢某的遗产呢。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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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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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确定房屋继承份额如何强制执行,房产继承判决书分份额还是分钱
内容:5、法律分析: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因房屋继承问题产生纠纷的,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执行人不执行判决书的,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房产继承纠纷判决后如何执行1、法律分析:法院判决后,一方不履行判决,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法律主观:法院判决房产份额的执行如下:双方均不要房的可以共同申请拍卖或转让,由法院根据判决的房产份额分割处理,6、这种情况下,需要先以遗产分配为由向法院起诉,获得法院的判决后,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并且法院在对房产进行执行的时候通常是不适用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性原则的。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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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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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对保留的胎儿份额的处理:(1)如果胎儿出生时立即死亡或者在母亲怀孕时就夭折的,则该保留的份额由其他继承人再分割。(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婴儿死后由其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3)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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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当中。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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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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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可以根据需要授权,选择其中需要委托的事项进行授权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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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相关法律知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那么胎儿可以继承遗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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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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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也就是说只要孩子顺利出生,他就有权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继承遗产。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继承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制度。公民生前非法取得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用于继承。那么民法典关于胎儿的继承权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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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处理继承份额被放弃的方式是:如果表示放弃继承的是遗嘱继承人,则放弃的份额应当转归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放弃继承的是法定继承人,其应继承份额由其他法定继承人按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如果放弃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时,被继承人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享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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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利益的保护的范围已经延伸到未出生的胎儿。这说明胎儿有条件的享有继承权。这又涉及到一个代位继承权的概念。对于代位继承,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那么胎儿能不能行使继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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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在遗嘱继承中,根据遗嘱的不同形式,其效力也就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它分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或不存在时,才可参加继承,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地位平等。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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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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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继承的遗产可以赠与吗
内容:因此前述案例中,在对周某国的遗产进行分割时,作为妻子的樊某以及肚子里的胎儿,都有权参与周某国的遗产继承,可以分得相应遗产份额,2.除了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实践中还有其他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因此法律条文用了一个&ldquo,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rdquo,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邹大妈认为,肚子里的胎儿还未出生,没有权利继承遗产。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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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清理郭某遗物的过程中,发现一张户名为郭某的金额1.2万元的定期存单一份,郭某的父母就将1.2万元遗产与张某进行分割,但没有给未出生的胎儿保留一份,律师诊断: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立法的目的在于保护胎儿出生后不至于生活无着落,保障胎儿的继承利益,充分体现了我国继承制度的养老育幼原则,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胎儿是一个将来可能的权利主体,如果胎儿是活着出生,其继承权即可实现,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就不具备继承的主体资格,失去为其保留遗产份额的法律意义,请问:遗产分割是否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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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房屋遗产继承的顺序一般是:首先,按照遗赠抚养协议优于遗嘱,遗嘱优于法定继承的顺序办理。然后,再根据配偶、子女、父母优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继承顺序办理。继承份额如下:一般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均等。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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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利益的保护的范围已经延伸到未出生的胎儿。这说明胎儿有条件的享有继承权。这又涉及到一个代位继承权的概念。对于代位继承,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那么法律是否规定胎儿有权继承祖父母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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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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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法典》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均等的,法定继承人有第一顺位以及第二顺位,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位是配偶、子女以及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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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果胎儿丧失继承权,那么特留份就回归到继承刚刚开始时进行分配。《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那么胎儿取得继承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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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法典》规定能通过遗嘱确定遗产继承份额,这是立遗嘱人的权利。公民订立遗嘱可以采用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公证遗嘱的方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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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2、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其中:(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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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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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在继承法领域却有明确规定保护胎儿的继承利益。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那么胎儿有继承和接受赠与的权利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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