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地打工不知情的情况下用电锤打到了埋地的电缆触电受伤现在劳务公司和工地总包都说是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到底找谁应有哪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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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筑项目是否完工,既不影响工伤认定,也不影响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意见》规定,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那么工地工人摔伤了该找谁来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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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006年5月10日,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杨某赔偿老吴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万元,被告南京某公司及被告王某对被告杨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老吴受雇于杨某并且在从事雇佣活动(建筑)中遭受人身损害(摔伤),所以雇主杨某应对老吴的摔伤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那么工地摔伤,谁来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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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筑工人在工地受伤怎么赔偿1、在建筑工地干活受伤的赔偿方式:如果属于工伤的,可以赔偿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人在工地受伤怎样索赔1、法律分析:工地上工人受伤由雇主、工程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负责,工人在工作时间在工地意外受伤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工伤赔偿无过错原则,无论单位有没有过错都要 ...,3、工地上工人受伤由雇主、工程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负责,工人在工作时间在工地意外受伤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工伤赔偿无过错原则,无论单位有没有过错都要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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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工地死亡事故处罚规定是进行行政罚款,这样的一种行政罚款,它主要是针对工厂环境问题,可能会存在着一些安全隐患,建筑领域是安全事故多发领域,施工企业遇到安全事故特别是发生伤残、死亡后果的事故后,如果处置不当,会引发上访、停工等群体性事件,会严重影响施工顺利进行。这类纠纷一般通过三种渠道解决,一是较为常见的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赔偿数额协商解决,二是法院人身伤害赔偿诉讼;三是劳动部门工伤认定仲裁。那么建筑工地死人怎样处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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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筑工地死亡赔偿首先,要弄清楚用工性质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两者的赔偿程序和数额是有差别的。死亡的赔偿主要看死者的户口类别!工伤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赔偿标准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可领取的工伤保险金。那么建筑工地死亡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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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3、法律主观:劳动者在工地受伤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5、工地上干活受伤的赔偿流程如下:报告单位:在发生工伤后,工人应该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并由单位安排就医,3、在建筑工地干活受伤的赔偿方式:如果属于工伤的,可以赔偿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1、在建筑工地干活受伤的赔偿方式:如果属于工伤的,可以赔偿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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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筑工地意外死亡赔偿标准相关知识解读按照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进行赔偿。赔偿标准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可领取的工伤保险金。那么建筑工地意外死亡赔偿标准相关知识解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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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当建筑工程没有按照建筑工程合同约定如期完工,并及时交付给发包人的,就可以说承包人违约,那么根据合同约定及合同法规定,发包人是可以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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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筑工地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建筑工地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如果确定系工伤事故的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次性工亡补助金。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金级至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交纳工伤保险金没有按照规定为劳动者交纳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死亡后应当按照工伤死亡标准赔偿其亲属各项费用。那么建筑工地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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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筑工程是建设工程的子项,工业建筑也就是生产性建筑,例如厂房、辅助车间、动力车间、仓储建筑,工程建设很容易有受伤的情况发生,那么,在工地上受伤了,且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怎么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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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工人在工地上受伤,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人在工地上干活受伤了怎么赔偿1、在建筑工地干活受伤的赔偿方式:如果属于工伤的,可以赔偿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在工地受伤后,需要先做工伤鉴定,然后拿鉴定书和相关材料去社保部门提交申请,另外与单位协商要求单位赔偿,工人在工地受伤怎么赔偿工人在工地上受伤按工伤的认定标准进行赔偿,工地受伤赔偿标准如下:1、受伤的工人已上班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每个月的工资计算其原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为工人投了工伤保险的,工人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人医疗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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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今,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社保的重要性,事实上,缴纳社保有很多好处,你可以在年老时领取养老金(只要你已经缴纳了15年以上的社会保障),失业时可以领取两年的失业救济金,工伤赔偿金,生病时可以享受医疗保障,甚至可以在买房时使用公积金贷款。那么,建筑工地交社保要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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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工地停工的时候,农民工也就没有收入,工地停工也是需要对农民工的误工费进行赔偿的,但具体的还要看农民工本身有没有和公司签订相应的合同。那么,误工费的计算是多少?接下来由大律网建筑工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停工期间的农民工有误工赔偿吗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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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筑工地是高危险作业,极易发生伤亡事故,农民工维权一直是个河清难俟的问题。那么,建筑工地社保赔付标准是什么?农民工因工受伤的赔偿标准和项目与一般职工受伤的工伤待遇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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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的赔偿标准如下:(一)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那么建筑工地工伤赔偿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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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个成功和解案件!当事人在建筑工地摔伤,元甲律所仅用1个月帮助当事人与公司谈和解,获得赔偿款26万元,解决了伤者的后顾之忧!
想知道您能否可以拿到离婚的赔偿,请认真看完我的视频,多学法律不吃亏,一定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有婚姻家事问题,可以给我留言。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