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要求学生到指定地点企业实习实习期为一年这合理吗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学生在学校里受伤,学校要负责的。学生在学校摔伤,学校应该赔偿。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看是否学校有监督不力,施救不及时等情况。如果是学生在学校受伤,应由学校 承担赔偿责任 ,但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不承担责任 。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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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学校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吗学校并非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我国未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其中并不包括学校,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仅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三)未成年人的父母既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同时,也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家庭保护中,代理是必不可少的,监护人除具备法定情事外,不得终止代理。那么学校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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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学校有责任对校园贷进行监测和预警。因学生在学校学习知识,故而学校有责任保护学生的安全,老师更应该教导学生理性消费,而且教育部与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高校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和实时预警机制。但现实总是有差距的,现在的校园里,各种校园贷广告随处可见,由于缺乏贷款知识和安全意识,很多学生根本无法判别广告内容是否真实,校方也没有及时对校园贷广告进行制止,所以发生这样的事情学校也是有责任的。那么大学生校园贷事件学校有责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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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近年来,学生在学校受伤的事件屡见不鲜,这给学生和家长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痛苦。那么,如果学生在学校受伤,应该如何赔偿呢?本文将从律师的角度进行法律分析,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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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学生坠亡学校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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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三)、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五)、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那么民法典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有监护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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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果学生在学校受伤是由于学校的安全教育不到位导致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校有责任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在上述案例中,小王在学校上体育课时不慎受伤,而学校并未及时发现并送医治疗,导致小王的伤势加重,3)学校有维护校内外秩序的责任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维护校内外秩序,防止学生在学校受伤,如果学生在学校受伤是由于学校的秩序维护不力导致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应当积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保障学生的安全和权益。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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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抑郁症学生在学校自杀学校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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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在未成年学生致人损害时,其监护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学校对学生的监护责任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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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学生请假回家途中被撞身亡学校是否应分担交通事故责任不需要。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要件之一是须有未尽管理职责的行为。而请假并不在此范围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伤害的由侵权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那么学生请假回家途中被撞身亡学校是否应分担交通事故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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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学校发生意外学校不一定有责任,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如果学校未尽到合理的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一般有责任,反之则没有责任。学生在学校摔伤学校负责,但学校证明自己已经尽到安全监管义务的除外。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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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家长虽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但学生在校期间应由学校行使临时监护人的权利和责任,校方应该担负教育、保护、管理的职责,应该承认这种未成年人实际监护权的转移。只要监护人的身份不变,监护资格没有丧失,就不会发生监护责任转移的情形。监护的权利义务双重属性和不可分离性,意味着监护责任的转移,必须以监护权的转移为前提。监护人已无法对被监护人进行监护,此时的监护人应为学校。那么学生入学后是否监护权转移到学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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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财产为处分行为时,必须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否则,监护人不得为未成年人的财产处理行为。(三)未成年人的父母既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同时,也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是其履行监护职责的一个重要的内容。此外,未成年人参加诉讼活动,也应由其监护人代理。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教育、管理的责任,保障未成年学生的安全。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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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三)、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五)、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那么民法典学校对成年学生具有监护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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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的保障,学校C理应尽到注意与保障义务,尤其事发当日属于雨天湿滑环境,理应在走廊通道中加强防滑措施,任课老师亦应高度关注学生行进秩序,学校辩称根据监控视频,确认小虎自行从垃圾桶内取出瓷砖碎片后垫于脚下滑行,其受伤系自身行为导致,学校已告知不得嬉戏、遛滑,已尽管理、教育职责,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现学校所采取的一般措施尚不足以充分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之人身安全,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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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上只有妈妈好,没妈的孩子像棵草”,这首耳熟能详的儿时童谣,照进了现实生活,道出了再婚家庭中的残酷一面。 本应该拥有快乐童年的小昊(化名),自母亲离世后,被父亲与继母虐待多年,造成他胆小自闭、中度抑郁,姥姥想接回小昊抚养,可以要到监护权吗? 1岁父母离婚 与母亲相依为命 2011年,在河北的某个小城镇,李先生与王女士按农村习俗轰轰烈烈地办理了结婚典礼,开始了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 一年后,王女士顺利生下儿子小昊,给这个小家庭带来一份无法言表的幸福。 可是好景不长,小两口年轻气盛,常因鸡毛蒜皮的小事激烈争吵,后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甚至因离婚纠纷闹上了法庭。 2013年8月,人民法院出具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刚满一周岁的小昊由母亲王女士抚养。此后母子俩相依为命,日子虽清贫,但也幸福。 6岁母亲去世 受后妈虐待 可是命运的残酷再次降临到这对母子身上,2018年,王女士因病去世,年仅6岁的小昊彻底失去了母爱。 在这个还不懂生离死别的年纪,“妈妈、妈妈”的哭喊声撕心裂肺,母亲的离世对于这个单亲家庭的孩子来说无疑是巨大的打击! 此后,小昊被父亲接回家中,但此时的父亲已再婚,小昊就变成了继母的眼中钉、肉中刺。继母经常恐吓、辱骂小昊,甚至不分青红皂白对他进行殴打,每天只让他吃剩菜剩饭,小小年纪的他饱受身心摧残。 而小昊父亲竟然没有一丝父爱,他的冷血无情也是闻所未闻、见所未见!父亲在小昊被继母虐待时不闻不问,不照顾小昊的生活起居,也不支付学费、医疗费。 在长期的这种恶劣生活环境中,小昊因营养不良导致身体发育迟滞,远不及其他同龄人。而且因受虐待致使他愈发胆小自闭,讲话都不敢高声言语,已被医院诊断为中度抑郁,严重影响了小昊的健康成长。 姥姥想要监护权 父亲拒绝 得知此情况的姥姥对小昊心疼不已,想要接走小昊。此时小昊继母扬言威胁,如果姥姥接走小昊就不要再送回来了,否则会遗弃甚至杀害小昊。 站在姥姥眼前的小昊完全没有一个小朋友本该有的天真可爱,眼睛里透露出对外界的恐惧与无助,身上青一块紫一块的,衣物只有破烂不堪的短袖和拖鞋,其他衣物全无。 顿时,姥姥泪流满面,十分心疼这个苦命的外孙,不知道在这四五年时间里,小昊是受尽多少的苦楚、过着怎样的悲惨生活…… 姥姥决定要回小昊的抚养权,让他从自闭和抑郁的阴霾中走出来,重新找回快乐的童年,但是父亲却拒绝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为了让小昊能够顺利入学、健康成长,姥姥决定用法律手段捍卫外孙的合法权益,于是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寻求帮助。 天用律师正义出手 成功要到监护权 听到案件详细情况后,小昊的不幸遭遇牵连着所有律师们的心,天用律师办理的不仅是一个案件,更关乎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与未来人生! 天用律所专案组更是心急如焚,面对父亲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专案组立即启动立案程序,救小昊于水火之中。 立案成功后,天用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但是法官表示,“这个案件很可能不会开庭审理,父亲有监护权是合理的”。 天用律师与法官据理力争:“双方没有结婚证,母亲去世,姥姥当然可以要监护权,而且一个六七岁的孩子长期遭受父亲与继母虐待,已属侵权,本次开庭审理关乎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和未来发展!” 利他之心与正义的力量是强大的,在天用律师的全力争取下,案件如期开庭审理。我方拿出十足的证据,在庭审中历数小昊父亲与继母的虐待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小昊父亲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姥姥为小昊监护人。 案件胜诉的消息令人欣慰,孩子也如愿回到姥姥的温暖怀抱,天用律师的坚持不懈也收获了胜利与喜悦。 小昊姥姥特意送来一面锦旗表达感谢,希望小昊能够顺利上学、健康成长,拥有一个美好的未来!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还有效吗? 被继承人在遗嘱中表示将遗产全部分配给某一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该继承人去世的,遗嘱不发生效力。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必须是在世的人,被指定的继承人死亡的,遗嘱失去了履行的对象,因此归于无效。 代位继承只发生在法定继承中,遗嘱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根据遗嘱主张代位继承的,将不会得到支持。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可以另立遗嘱将遗产赠与该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者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没有另立遗嘱的,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此时,该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就可以通过代位继承来继承本应由已故继承人继承的那部分遗产。
王女士为帮助张先生“解决”北京户口以及孩子在京入学而与之登记结婚,张先生也依约定给付了10万元的费用,王女士也帮助解决了张先生孩子的入学问题。后因北京户籍政策影响,落户计划落空,王女士提出解除婚姻关系,但张先生却要求王女士返还其10万元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王女士非常委屈,当初说好的不退还,只得委托律师诉讼离婚,元甲律师团队通过分析该10万元的性质以及查阅检索相关案例,指定了详细的庭审方案,庭审中成功说服法官认为该10万元不应予以返还!加之对方未请律师,自己对10万元性质的陈述前后矛盾,更坚定了法官的想法,最后张先生在法官释明后主动选择调解离婚,王女士非常满意,但也从中汲取了教训,虚假婚姻要不得!元甲律师提醒大家,虚假婚姻是违法的,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一定要避免!
必须掌握的100条法律常识(一) 1、胎儿也有继承权? 有继承权,但如胎儿分娩时为死体的除外。 2、被宣告失踪的人,其财产由谁代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如有争议,由法院指定。 3、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由谁承担?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则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则以家庭财产承担;如无法区分的,则以家庭财产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