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个人把他的鞋放在公共走廊的消防栓上被我们以为没人要丢掉了

2023.04.04 11:4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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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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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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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走廊变门厅业主起诉索赔 开发商一审赔偿2.5万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走廊变门厅业主起诉索赔 开发商一审赔偿2.5万

    内容:走廊变门厅业主起诉索赔 开发商一审赔偿2.5万业主周女士在买房时,看到购房合同所附平面图显示其所购房屋门口是一通道,而交付时却变成了门厅,成为全楼居民进出的必经之地,生活噪音嘈杂不断, 每天扰得她心烦意乱。为此,周女士将开发商告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她因噪音造成的健康及精神损失共计126000元。周女士诉求明显过高,法院予以适当调整。那么走廊变门厅业主起诉索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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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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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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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楼梯间面积属于谁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楼梯间面积属于谁

    内容:根据《房产测量规范》,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水泵房、消防通道、交(配)电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楼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由此可见,楼梯间面积属于全体业主。那么楼梯间面积属于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1.12.29911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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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姑侄房产赠与纠纷姑姑反诉将收回房子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姑侄房产赠与纠纷姑姑反诉将收回房子

    内容:姑侄房产赠与纠纷姑姑反诉将收回房子2008-12-241838深圳新闻网庭审结束后,郑婵兰和儿子在法院走廊说起自己与侄子的纠纷郑老太太又变得十分激动深圳新闻网讯姑姑和侄子20年前公证的房产赠与书,20年后成为双方反目的一纸文书?60岁的侄子将77岁的姑姑告上法庭,要求姑姑履行赠与手续,将房产过户;姑姑则称《赠与书》是在被侄子告上法庭才知道有这一回事,并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原告将其免费提供居住20年的房子返还。庭审焦点一:原告身份依然成谜12月24日上午9时30分,该案在罗湖法院17庭开庭审理。被告原告双方均出席。那么姑侄房产赠与纠纷姑姑反诉将收回房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1.12.31120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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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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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是否能以拒交物业费来维护业主权益?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业主是否能以拒交物业费来维护业主权益?

    内容:第二种是物业公司的工作确有缺陷,如院子没有扫净,走廊灯坏了没有及时换,甚至设施损坏造成人身伤害,这种情形之下,业主的正确做法,是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物业公司提出批评、纠正,自己受到损失的,可以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物业公司根本性违约,业主委员会可以解除其合同,要求其承担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对制裁业主欠费,立法上、司法上都存在一些误区首先是把拒交物业费视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那么业主是否能以拒交物业费来维护业主权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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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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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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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生在学校发生伤害事故谁负责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学生在学校发生伤害事故谁负责

    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的保障,学校C理应尽到注意与保障义务,尤其事发当日属于雨天湿滑环境,理应在走廊通道中加强防滑措施,任课老师亦应高度关注学生行进秩序,学校辩称根据监控视频,确认小虎自行从垃圾桶内取出瓷砖碎片后垫于脚下滑行,其受伤系自身行为导致,学校已告知不得嬉戏、遛滑,已尽管理、教育职责,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现学校所采取的一般措施尚不足以充分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之人身安全,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冯清琴律师
    2023.07.21718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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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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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可以的,你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第二百九十三条 【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第二百九十四条 【相邻不动产之间不得排放、施放污染物】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 物业维修基金的用途和作用有哪些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物业维修基金的用途和作用有哪些

    内容:公共维修基金在房产行业一定都会经常听说,所谓公共维修基金,就是用来修缮小区内的公有的设备,主要是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住宅共用部位包括承重墙体、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等。那么物业维修基金的用途和作用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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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31578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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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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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具体需要看什么情况
  • 哪些属于住宅共用部位?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哪些属于住宅共用部位?

    内容: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那么哪些属于住宅共用部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1.12.30683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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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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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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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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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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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看是什么阳台,如果是公共阳台归物业管,自己的阳台是属于个人管,物业是没有责任的。但有时自己在高层走廊装窗户,物业并不通过审核,但其实在自家中装窗户并不违法。《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第五十二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五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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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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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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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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