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雇佣最为电话客服推销游戏网址,并获利1万2500元,会被判刑吗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法律主观:公司诈骗员工 不知情但有业绩,员工 不承担刑事责任,2、法律主观:公司诈骗员工 不知情但有业绩,员工 不承担刑事责任,公司诈骗员工不知情但有业绩怎么判1、法律主观:公司诈骗员工 不知情但有业绩,员工 不承担刑事责任,3、法律分析:公司诈骗员工不知情但有业绩是不属于诈骗罪的,公司诈骗员工有业绩怎么判刑1、业绩工资只能作为一个参考情节,公司诈骗员工不知情但有业绩,员工不承担刑事责任。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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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犯罪嫌疑人一口咬定不知情的法律后果如果犯罪嫌疑人一口咬定不知情,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后果: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其确实不知情,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无罪,销赃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销赃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如果被告人声称自己不知情,他可以提供证据来支持这一辩解.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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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雇佣司机出交通事故谁来赔偿?根据情况而定,具体如下:受雇司机从事雇佣活动发生交通事故,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司机的赔偿由车主承担,但司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发生事故的,司机承担连带责任。赔偿的划分要看司机的过错程度。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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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果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一方不知情,那么也是要承担责任的,也就是具有归还的义务,3、如果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一方不知情,那么也是要承担责任的,也就是具有归还的义务,2、如果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一方不知情,那么也是要承担责任的,也就是具有归还的义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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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共同承担家庭的债务和责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共同承担家庭的债务和责任,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下巨额债务,不知情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告知债务的详细情况,包括债务的性质、用途、金额等等,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共同承担家庭的债务和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下巨额债务,导致不知情的一方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对不知情的一方是不公平的。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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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同居怀孕男友拒担责,女子亲子鉴定证清白 前年冬天的一个案例给上海博星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的陈*医留下深刻的印象,一名怀着4个月身孕的青年女子来到上海博星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要求对腹中的胎儿进行亲子鉴定。得知怀孕时也可以做亲子鉴定,女子无奈之下来到鉴定中心。陈*医随后陪她到医院提取腹中羊水,在她多次做工作后,该女子的男友也表示愿意来鉴定中心提供血样进行检测。在中国,第一例亲子鉴定是1991年。最早的亲子鉴定只用于司法部门,在继承权、抚养权等产生纠纷时进行认定,近年来,个人委托才逐渐增加。专家建议,男方如果要做亲子鉴定,最好让女方知情。那么同居怀孕男友拒担责女子亲子鉴定证清白。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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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应该加强沟通和财务透明度,避免一方私自承担大量债务的情况发生,三、如何避免不知情债务的产生为了避免不知情债务的产生,夫妻双方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加强沟通和财务透明度,另一方应该了解另一方的财务情况,以避免一方私自承担大量债务的情况发生,其中,一个常见的问题是:在婚姻期间,一方承担了大量的债务,但另一方并不知情,这些债务应该如何处理,通常情况下,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承担了大量债务,另一方并不知情,这些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这些债务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承担,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这些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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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个体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侵权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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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女子怀孕后发现男友已婚算重婚吗?第三者怀孕也不一定就构成了重婚,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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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上对不知情的认定民事诉讼法在证明当事人对案件不知情时,可以使用以下几类证据:1、证人证言:证人能够证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不知情,法律上对不知情的认定法律上通过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情,比如证人证言、相关录音录像等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明当事人不知情的证据,法律上通过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情,比如证人证言、相关录音录像等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明当事人不知情的证据,想要证明当事人对案件情况不知情,与证明其他事实所需要对 证据 并没有什么区别。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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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而在本次事件中,如果女子马某和其男友在殴打陈某时,主观上有伤害陈某的故意,并且实施了伤害行为,导致陈某死亡,那么他们的行为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在这起事件中,女子马某和其男友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据报道,事件发生在一个晚上,男子陈某在路上吹口哨挑逗女子马某,马某气不过,便伙同男友对陈某进行殴打,造成陈某身亡,4. 律师建议在这起事件中,女子马某和其男友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犯罪,他们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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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不知情属于共同债务吗1、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不知情属于共同债务吗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不知情不属于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或者是一方所负的在婚姻存续期间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但要是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的,那么不管另一方是否知道,此时都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但要是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的,那么不管另一方是否知道,此时都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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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如果一个人因过失或其他原因参与了诈骗活动,那么其行为仍然可能被视为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一个人参与诈骗但声称自己不知情,这需要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判断,2、参与程度:如果该人只是诈骗行为的辅助者,而不是主犯,那么可能会减轻其刑罚,如果一个人声称自己参与诈骗但不知情,那么法院可能会考虑以下因素:1、知情程度:如果能证明该人确实不知情,那么可能会减轻其刑罚,那么,如果一个人参与了诈骗活动,但是并不知情,他会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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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同时,成立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协助诈骗,不具有犯罪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不成立诈骗罪,行为人是否知情结合案件全部证据综合认定,5、如果是在对于他人的诈骗行为确不知情的情况下予以了协助行为,一般不构成诈骗罪,不承担刑事责任,不知情情况下帮助他人诈骗拿了好处1、法律分析:中间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他人在实施诈骗犯罪行为,是被欺骗而成为中间人的,不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不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但所得好处费是非法所得,必须予以收缴。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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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总之,一份雇佣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合法约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雇主并不是随意可以解除合同,换句话说,用人单位要想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正当的事由,例如雇员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或因司法判决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有正当的事由,并依照本法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发生变更、终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将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证据告知劳动者,并听取劳动者的意见,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或者不能充分听取劳动者的意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会被认为是无效的解除行为。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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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来的货车、雇佣的司机,发生交通事故,自己要承担责任吗?只有专业律师理清各方关系,才能减少损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代驾司机驾车撞人,谁来担责?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马某赴宴饮酒后欲回家,因是开车来的,其便登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驾”板块发出订单,过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驾员赵某接单并赶来,按照订单路线送马某回家。 不料,车辆刚行驶到通州区某路段时,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横过道路,赵某刹车不及将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胡某等三人均受伤。 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为全部责任,胡某等三人均为无责任。胡某伤情经过鉴定为轻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符合七级伤残;右上肢肌力IV级符合八级伤残;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50%)。 事发后胡某找到车辆使用人马某、代驾员赵某、出行小程序的运营方某科技公司、代驾平台的服务提供方亦即赵某的雇佣单位某人力公司、车辆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赵某、马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87976.1元。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自己仅是代驾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信息服务,劳务公司为代驾服务提供方,根据相关规定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和规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答辩人仅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并非适格被告,亦非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但是本次事故伤者较多,共用保险限额。某人力公司辩称先由保险公司理赔,司机赵某系职务行为,针对超出保险范围外,应由司机赵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答辩人愿意承担。赵某、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金额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谁是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主体、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争议。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为平台内代驾服务的提供方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代驾司机赵某的雇佣单位,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而关于某科技公司的责任认定,其作为某出行交易平台中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主体,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有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的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代驾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与某人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驾司机赵某所持驾驶证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宜驾驶情况,代驾司机于事故发生之前亦处于平稳驾驶环境,故无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某科技公司也无法预知事故的发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赵某的用人单位也即平台内代驾服务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赔偿。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原告保险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费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了一些刮蹭事故,但是开车驶离了现场,也就是说车主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出现了肇事逃逸的现象。对于这种行为具体的惩罚措施还需要看其造成的事故影响如何,如果是轻微事故的话,一般情况下会处罚款;如果造成了别的事故的话,就要根据其情节的轻重来定。 对于轻微事故,例如将其他车辆出造成了刮蹭,但是在知道的情况下离开了现场,这就是属于知道性肇事逃逸,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造成了财产损失也可以进行协商的。但是这种情况已经造成了肇事逃逸,因为是在已知造成了刮蹭的情况下,视力现场的这种情况下会被判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并处15天以下的拘留。 并且如果在其中一场交通事故人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的,但是根据证据能够证明其并不知道或者是没有发现现场发生事故时,是不能被判定为逃逸车辆的,因为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应该是为了躲避法律责任或者是不想负责。并且逃离后是没有时间和场所限定的,因此出现以上这两种情形就不会被理解为肇事逃逸。 所以如果出现以上这种情况,一定要主动联系警方,说明缘由,然后让警方在中间进行协调和定责被定完责后,应当积极地负起责任,并且全程一定要认真的配合警察们的工作。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夫妻欠款有一方不知情
债权债务律师:对方不知情的录音能作为证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