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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即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违约为由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各股东实缴出资之和未达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但已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公司具备了独立法人人格,股东亦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在实缴资本与应缴资本的差额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在数个股东均存在虚假出资但未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情形下,各出资未到位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按其实际出资额与应出资额的差额分担责任。那么股东虚假出资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2.061002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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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隐名股东显名的诉讼解决办法可以双方协议对隐名股东进行赔偿,如果协商不一致,那么可以向法院起诉,法律分析:可以双方协议对隐名股东进行赔偿,如果协商不一致,那么可以向法院起诉,1、第若你正打算成为一家公司的隐名股东,那么一定要注意一下事项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隐名股东可与显名股东签订合同,约定由隐名股东出资并且享受投资权益,以显名股东的名义在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公司章程上进行记载,可以书写起诉书到法院直接办理诉讼,隐名股东可以合法的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林艳英律师
2023.11.08673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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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股东抽逃出资时债权人能否要求全体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基本案情:自然人甲某与自然人乙某是好友,两人均从事服饰行业。债权人陈某、蔡某、王某在得知服饰公司关闭后,即委托律师进行维权。掌握相应证据后,律师协助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追究甲抽逃出资的刑事责任,同时向法院起诉,请求追究丙的瑕疵出资责任,并追究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连带责任。股东若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骗取公司成立,从而将风险转嫁给债权人,全体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当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股东出现出资不实时,该股东在不实出资的差额内承担责任,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那么股东抽逃出资债权人有权要求全体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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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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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因此公司注册资本成为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担保财产,是公司获得独立法人资格的必要法律要件。本案纠纷发生时,A公司的实收资本仍旧为20万元,在公司现有财产尚不足以清偿B公司债务的情况下,A公司三名股东应及时履行补足出资义务以充实公司注册资本、保证公司保持足额资本对外承担债务。那么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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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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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设立公司时要制定公司的章程,公司章程的公司的规范性文件,相当于公司的宪法,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股东如实履行出资责任后,以股东的出资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所以如实出资的,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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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纠纷,代持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可以起诉隐名股东吗
内容: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有,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风险、以及还有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的风险、再者就是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的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自己的权益和利益,(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的风险 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隐于幕后,名义股东则接受隐名股东委托,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法律主观: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具体:名义股东更容易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相关风险,股权代持协议要点有:(1)只要不违反合同第五十二条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签署的股份代持合同即属有效协议,并成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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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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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感谢你的信任和咨询,针对你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建议,1你可以详细讲述一下事情的经过和原因,以便帮你分析判断。2你可以致电咨询我们,我们有专业人员帮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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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虚假出资纠纷,股东认购出资而未实际出资,取得公司股权的情形,虚假出资纠纷,股东认购出资而未实际出资,取得公司股权的情形,公司追缴股东出资的案由有哪些1、虚假出资纠纷,3、虚假出资纠纷,股权转让纠纷案由法律主观:公司股权纠纷的案由主要包括,出资不足纠纷,在约定的期限内,股东仅仅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或者未能补足出资的情形。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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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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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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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各地法院的裁判意见极不统一常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根据九民纪要第6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最高法院民二庭法官会议纪要意见认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个或者部分债权人起诉请求未缴纳出资且出资期限未到期的股东承担清偿责任的法院一般不支持。从最高院九民纪要和最高法院民二庭法官会议纪要的意见可以看出在公司未进入解散或破产清算的状态前法院原则上是不支持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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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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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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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25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的,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可见,只有在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合意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及名义股东变动的情况。具体到本案,刘大与刘二之出资协议并无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应属有效合同,刘大仍是实际出资人,刘二只是名义股东。由于两人并没有达成权利义务变动的合意,故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仍为刘大,法院不会支持刘二要求公司支付红利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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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股东的出资不实实际上是对不特定交易相对人的欺诈。在公司没有能力偿付时,自然应当由出资不实股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与其过失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时,应先由被审计单位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补足,且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出资人应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那么股东出资不实应对债权人承担什么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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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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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是指股东缴付的现物在品质或权利上存在瑕疵的情形,即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章程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品质标准,不具有相应的功能或效用,或者所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影响公司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那么公司债务和股东未缴出资的规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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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股东实缴出资的证明:1、公司章程,有关股东认缴出资的证据,主要是公司章程。2、出资证明书,实缴出资的证据主要包括出资证明书。3、股东名册。4、工商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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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有哪些责任实践中,我们经常把出资瑕疵按是否引起法人资格否认为标准分为一般性瑕疵和重大瑕疵,并由此产生对公司债权人的不同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以其全部财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股东是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那么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有哪些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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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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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种类的实物主要是动产不动产属次要地位。前者为股东出资方式后者则是公司设立后的经营行为。那么民法典中股东未实际出资是否承担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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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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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责任范围,以股东未实缴的出资金额为限对于出资期限尚未到期的股东其并未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要求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时股东除了应缴纳剩余出资额以外不应承担逾期出资等其他责任。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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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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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案例简介北京某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制定的公司章程载明:公司由高某等42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由高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的出资额可以依法继承。2005年1月高某因病去世,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达成协议,由其子一人继承高某所持有的公司43.36%的股份。高某之子高小某遂于2006年3月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将其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法院审判: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现行《公司法》,除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公司的股东高某死亡后,其所享有的股权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那么股东的出资额可以依法继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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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后违法法律规定、非经法定程序股东擅自从公司抽回已缴纳的作为公司资产的出资同时又继续持有公司股份的行为。根据公司法、刑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严格意义上的抽逃出资应该是指抽逃公司的股本。股东抽逃出资的含义及表现形式在公司法上也没有明确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的方式五花八门、花样繁多。股东抽逃出资不仅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制度而且破坏了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平原则股东的目的其实是利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来逃避债务。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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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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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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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我国目前没有无限责任公司或两合公司,注册资本也采用实收资本制,即公司注册资本必须一次实际到位,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有条件、有前提的,即只有公司股东依法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全部实际到位,且事后没有抽逃资金的情况下才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那么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三种情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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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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