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丢失了个人档案。退休不能怎么办?



单位丢失职工档案一般来说给职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都不大,但是有时间接损失是存在的,也属于赔偿的范围。 能否获得精神损失赔偿,按照 侵权责任法 规定,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单位丢失职工档案一般来说给职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都不大,但是有时间接损失是存在的,也属于赔偿的范围。 能否获得精神损失赔偿,按照 侵权责任法 规定,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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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与杨女士深度沟通之后,天用律师指出本案的核心点在于:第一、杨女士接到单位两个记大过处分的理由是职工手册中的&ldquo,显然杨女士只不过是与邻居之间有一些矛盾,当事人本身也有做得不对的地方,但是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当以批评教育为主,单位处罚为辅,且也不至于到记大过处分的程度,认为杨女士存在违规申请使用宿舍行为,杨女士确实存在违反单位宿舍管理办法的情形,但单位已经做出了退宿处分,因此再进行记大过处分,属于重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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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办理流程有哪些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办理程序如下:(一)凡要求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每月10日前向所在单位递交提前退休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从事特殊工种的工种名称、具体从业期限及能证明所从事特殊工种的原始资料。(三)所在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于每月20前将当月公示无异议的提前退休的名册及个人档案、个人补充的辅助材料报送县人社局审核汇总,并于每月25日前上报市人社局审批。(四)市人社局具体负责审批全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实行每月审批一次,从审批的次月起计发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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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关于已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是否应按劳动关系处理及相关问题的批复 粤高法民一复字[2007]14号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劳动法》及相关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未禁止用人单位在不损害劳动者健康的前提下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因此,为充分维护退休再聘人员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行政法规未有明确规定之前,宜将该类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那么关于已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是否应按处理及地方法院指导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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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电焊工是特殊工,特殊工种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种。如:焊工、电工、锅炉工、驾驶员、起重工等;2、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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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般而言,干部的退休年龄为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周岁,参加改革工作年限满十年;工人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男女双反的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是不一样的,一般情况下,男子的退休年龄要比女子的退休年龄要高一点,到达法定的退休年龄之后可以退休,除非在工作的过程中受伤导致不能劳动,可以提前退休而降低退休的年龄限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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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方案实施前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暂行计发办法 根据《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市社保局直属保险处于每月5日前将基本养老金统一划入退休人员个人储蓄存折帐户。六、从1996年7月1日起,至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方案正式实施之月止,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养老待遇仍按原基本工资的100%计发。那么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方案实施前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暂行计发办法的通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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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也就是在2014年9月份之前,从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群都会拥有视同工龄,因为在此之前他们没有缴纳养老保险,都会按照视同工龄的方式来给予正常认定,如果是企业单位的退休人员,那么只有在一九九二年之前,参加工作并且拥有国营企业单位的工作经历,往往才能够认定视同工龄,所以今后很长一段时间,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都会拥有视同工龄,而企业单位拥有视同工龄的情形,将会变得越来越少,我们国家全国统一性,最早交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是1992年,所以说在1992年之前的工龄都可以被认定为是视同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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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退休返聘是近年来普遍出现的一种新型的劳动关系。由于返聘者与就业单位属于特殊劳动关系,其唯一可以依靠的就是返聘协议、劳务合同。因此退休后受到返聘的人员,在与单位签订“退休返聘协议”的同时,并尽量细化各自的权利义务,这样才能保障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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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原告封某系被告万盛区某煤矿的职工于2007年5月27日购买了一辆大阳牌DY1505型摩托车用于上下班。2007年9月7日早晨7时许原告下班时发现其停放在被告单位的摩托车丢失当即向万盛区公安分局青年派出所报案。审判万盛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为自己上下班方便将其摩托车停放在被告处但原、被告双方对该车的保管并未进行过约定因此双方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被告对原告车辆的安全保护既无合同约定的义务也无法定义务故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封某要求被告重庆市万盛区某煤矿赔偿摩托车费51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那么职工车辆停放单位时丢失,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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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去参保所在地的社保部门通过人工柜台,当面询问退休经办人员,看看自己需要什么样的手续材料,好提前来着手准备,这对于自己来说是非常的重要也是十分的关键,我们就应该根据社保部门所规定的时间,携带相应的手续材料,去申请办理退休就可以了,主要是在你参保所在地的社保部门来申请退休,这里面有一个原因,因为灵活就业个人有相当一部分的人群,他不明白办理退休时需要什么样的手续,所以说我们建议大家,在你到达退休的提前一两个月的时间,或者说提前两三个月的时间,最长不要超过三个月,当然有些人对于这个办理退休的流程办理退休的手续材料都非常的了解那么我们不需要去做这件事情到达退休年当然有些人对于这个办理退休的流程,办理退休的手续材料都非常的了解,那么我们不需要去做这件事情,到达退休年龄的当月去申请退休就可以了,作为一名灵活就业个人来讲,他在申请办理退休的过程中完全是要凭借个人去申请办理,因为是没有工作单位的主体,并不能够通过工作单位来办理退休,所以说只能够个人去办理,当然对于这件事情来讲,我们个人还是应当多操一些心,但是在申请办理退休的过程中,其实我们并不能够去提前办理,因为都是要到你的正常法定退休年龄,生日的当月才能够去申请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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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综上所述,退休人员发生工伤不一定能根据工伤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因为退休人员在退休接受返聘,是不能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只能建立劳务关系,因此是不享受工伤保险的,单位需要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来对其进行赔偿,4、退休人员工伤赔偿标准需要分情况确定: 如果退休人员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且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在受到工伤事故后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工伤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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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部门主管以上岗位需经总经理签字。由离职员工所在部门的助理向离职员工收回工作证,员工手册,工作服,办公用品,确认上交无误后由助理签字确认。如离职员工需要转移公积金则人事行政部根据其所提供的新账户进行转移,如需取出则由员工自行办理。人事行政部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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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灵活就业女性无法确定其是女干部还是女工人的身份,就统一定为灵活就业女性55周岁退休。不过吧,下岗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只要符合下面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50周岁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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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桡骨远端骨折且保守治疗,肇事者是单位员工,最终通过细节掌握成功让其环卫公司承担全部赔偿,从接手案件到客户拿到赔偿只用了10天就圆满解决,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认可,并赠送了锦旗。
又解决一件工伤赔偿难题!工作中受伤,但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伤情评定为九级伤残。单位不愿支付合理赔偿款,在元甲律所帮助下,法院判决几乎支持我方全部诉求,当事人拿到35万余元赔偿款!
【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