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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但如有,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 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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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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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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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算。上班时间去单位食堂吃工作餐摔伤,算工伤。职工上班时间,到单位食堂吃工作餐,是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视作工作原因,受到法律的保护,视为工作内容的延伸,因此摔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是指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造成人身伤害的,单位食堂摔倒应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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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公司重组以前的债务要还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而公司分立的,则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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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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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的,如果用工存在问题您可以去劳动局进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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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但是双休日制度并非我国的强制工作制度,换句话说,用人单位只要不违反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要求,就是合法的。而且,至今午饭时间是否应当计入工作时间争议非常大。赞同的人认为午饭是为了工作的延续和质量而吃的,应该计入工作时间;反对的人认为午饭时间是一段自由支配的时间,吃饭是人的生理需求,故不应计入。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尚不严格要求将午饭时间算成工作时间。公司周一到周五刨去午饭时间每天是7个半小时,所以每天离标准工作时间的上限还差半小时,5天累计2个半小时。但是该公司周六上班时间为3个半小时,超过了每周40小时的规定,多出的1个小时按理说应该支付加班费。那么吃饭时间算不算上班时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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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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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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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工作期间外出吃饭发生交通事故是工伤吗 案例仲某是某物业公司的锅炉工,其家到物业公司骑自行车约需15分钟。后仲某家属主张仲某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要求认定为工伤。物业公司认为,公司有职工食堂,可以解决职工用餐问题,仲某未经负责人批准,擅自回家吃早饭,不属于下班,其在回家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不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而肯定意见则支持本案中法院的意见,认为劳动者外出用餐,是为了解决人体正常的生理需要,是人之常情,应当认为与工作存在密切关联,可以认定为属于上下班途中,进而可以认定为工伤。那么工作期间外出吃饭发生交通事故是工伤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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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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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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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纠纷中,分割财产时,如何处理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组织等中的出资问题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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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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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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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建议双方协商沟通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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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债权人可以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理进行追讨债权:1: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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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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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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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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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诈骗公司简而言之就是以公司的形式进行诈骗的组织。诈骗公司的员工如何处理要根据其在诈骗案件中的情节来定。诈骗公司犯罪实质上仍然属于自然人犯罪是具有公司化运行的有组织、有预谋的诈骗团伙因此对于诈骗公司的员工应当根据其在实施诈骗犯罪活动中所占地位、起到的作用进行判断。在诈骗公司中也可能存在并不知情公司是用于诈骗犯罪的员工如员工食堂的炊事人员、公司清洁的保洁人员、看管仓库的保管人员、维护公司安全的安保人员、运输公司货物的运输人员等该类人员在招聘时并不知悉诈骗公司的犯罪活动因此一般来说也不能按照犯罪来处理。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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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拨打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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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上面所说的这些问题,一旦欠债的企业无法及时归还债款,就会造成债权方自身企业流动资金不足,严重者甚至会造成破产倒闭,而及时要回自己的债款是事关企业自身发展的关键。事实上,很多企业在追讨债款时都试过各种各样的方法,请欠债企业的负责人吃饭,送礼应酬,各种各样的途径都去尝试,但往往效果并不理想,对方往往以资金没有到位或是种种原因推脱,见死不救。这时候,找一家信得过的要债公司是很多企业的想法,但是很多人对要债公司并不是十分了解,对它们的要债方法和要债方式了解的不多,这就造成很多企业对要债公司产生了一些不好的印象,认为它是黑社会要债,或是非法暴力要债等。那么要债公司会不会通过暴力途径要债,会对委托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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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感谢你的信任和咨询,针对你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建议,1你可以详细讲述一下事情的经过和原因,以便帮你分析判断。2你可以致电咨询我们,我们有专业人员帮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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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夫妻离婚时,原则上应当平均分割共同财产。然而,对于公司股份这类特殊的财产形式,其分配方式并非一刀切。具体到公司股份,如果一方持有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若股份为一方个人婚前财产或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则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分割。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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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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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算工伤,非工作原因的意外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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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到了最后期限,B公司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A公司通过咨询专业法务,整合证据材料,提起诉讼并获得最终胜诉,成功追回欠款,后来因B公司未按约定履行销售合同义务,双方通过对账核对确认截止3月20日,B公司共欠A公司货款12744719.51元,两公司就货款问题签订了还款协议,最有效的法律方法公司欠钱不还,最好第一时间起诉到法院,通过各种方式收集欠债公司的财产线索,出其不意的做好财产保全,冻结欠债公司的账户,查封他们的车辆,设备,股权等。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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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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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建议:1、可以要求学校食堂赔偿的。2、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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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后公司股份的分配涉及多个层面的考量,包括股份的属性认定、价值评估、分割方式选择等,一、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与公司股份在探讨离婚后公司股份如何分配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一点: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遵循平等原则进行分割,在离婚过程中,法院考虑到公司的运营和股权结构的稳定,判决了价值补偿的方式进行股份分配,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公司股份分割问题时,通常需要对公司法和婚姻法有深入理解的律师来细致分析,而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分配往往是最棘手的问题之一,尤其是涉及到公司股份时,此案例体现了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时,会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力求公平、合理的解决离婚后公司股份的分配问题。
冯清琴律师
2024.04.22274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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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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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食堂承包合同包含的主要内容是:1、承包项目的主要介绍;2、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按约定期限承包,协助承包方申请有关许可、执照和批准,完成满足发包人要求的工作,提供履约保证等;3、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应当明确规定交工的时间,同时也应对个阶段的工作期限做出明确规定。分公司是法人的派出机构,不能独立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只要审查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其登记的营业执照,就能明白总公司授予了分公司哪些业务范围,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所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杨一凡律师
2021.11.24633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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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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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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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属于工伤。工伤指的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从事工作任务中发生损害而伤亡的情况。如果是在用餐过程中摔倒,则必须指出该餐厅设施或管理上存在何种缺陷(与摔倒存在因果关系),由此管理方存在过错,可以据此与企业协商赔偿问题。但不属于工伤范畴。《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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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果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债务就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分立前,债权人得知公司即将分离后,可与公司就债务承担达成协议,约定债务由其中一家公司偿还或 ...,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债权成立后公司分立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分立后的两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无权要求未到期的债务提前偿还。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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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员工具有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因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伤等情形的,能认定为工伤,可由公司依法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伤害发生的第一时间肯定要先对伤者进行抢救、治疗,然后才说进行工伤认定、工伤鉴定以及工伤赔偿等。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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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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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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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1、公司申请办理注销前,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债权人履行通知和公告的义务,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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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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