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在婚姻法上的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该行为在民事上应负的责任包括:
一、停止侵害。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当事人解除关系,停止继续侵害合法配偶权益;
二、损害赔偿。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这种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
三、离婚时分割财产和确定权归属时,无过错方应得到照顾。如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改房,离婚时,如果是过错方取得房屋产权的,过错方应给予无过错方按该房屋市值一半金额以上的补偿,或者对产权按照顾无过错女方及子女方作分割。对有证据证实固定资产或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属于过错方购买给第三者的,无过错方可以依据返还原物请求权,要求第三者返还现购买财产时支付的现金。
法律依据:
《婚姻法》(有效期截止:2020年12月31日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