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变更合同是不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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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生了使合同基础发生变化的客观情况; 合同变更应经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擅自变更的合同无法律效力; 变更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协议变更应有相应的证据; 按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须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同,其内容的重大变更还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如果合同变更前或变更时,可能存在或发生了给当事人一方造成损失的事实,合同变更后,受损害的一方仍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当事人如果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未变更。那么变更合同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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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果合同变更前或变更时,可能存在或发生了给当事人一方造成损失的事实,合同变更后,受损害的一方仍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当事人如果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未变更。《合同法》对于合同变更的规定较为简单,即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即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那么合同变更转让的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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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口头合同纠纷管辖权如何确定确定口头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通常依赖于以下几个因素:1. 合同条款:如果当事人在口头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那么这个约定通常会起到决定性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私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成为解决争议的重要途径,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法选择合适的管辖机构,并遵守国际法律的相关规定,3. 常住地: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并且纠纷涉及到当事人的常住地,法院可能会根据当事人的常住地来确定管辖权。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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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书面签订合同后口头变更的合同是否有效,应当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实务合同关系中多存在格式条款,如出卖方的销售合同条款、出租人的租赁合同条款等。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易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果企业利用制定格式条款的优势而将条款制定的极其不公平,使相对方无法保护权益的,很容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那么口头变更合同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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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二、可变更合同行使的注意事项1. 变更合同的原则与要求在行使可变更合同时,需要遵守以下原则与要求:(1)自愿原则:变更合同应基于双方的自愿和协商达成一致,2. 变更合同的程序与要点在变更合同的程序与要点方面,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协商沟通:双方应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清楚地表达各自的需求和意愿,(2)经济风险:变更合同可能会引起价格、利润等方面的变化,双方应合理评估风险,并进行有效控制,三、实际案例分析为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可变更合同,以下是几个实际案例的分析:案例一: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后因市场变动需要调整价格,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变更合同。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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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口头承诺和合同不一致怎么处理1、口头承诺和合同都有效都可以为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它形式。承诺之人受承诺的约束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口头承诺之人不得对自己的承诺随意变更或解除。这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精神之体现。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口头承诺只要在其行为实施之时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等符合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下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成立依法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口头承诺自成立之日具有法律约束力。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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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借款合同可以划分为民间借款合同和信贷合同两大类。(一)民间借款合同民间借款合同是指公民个人之间,出借人将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货币资金借给借款人,借款到期时借款人归还所借货币资金和利息的合同。民间借款合同在借贷形式上,有书面的,也有口头的,借贷利息,有无息、低息,也有高息借贷。国家对民间借款的管理:一是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是不得利用民间借款合同的形式非法经营或者变相经营金融业务,扰乱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那么民间借贷合同可以分为哪几类以及借贷合同变更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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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果对合同的变更约定不明确,或者变更采用口头形式,发生纠纷后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合同变更内容的,视为合同没有变更。合同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相当于债权债务的转让。合同变更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变更仅仅指合同内容变更,即合同双方协议将合同的内容进行一定的修改或者补充。合同变更的效力在于使原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任何一方对于原合同未变更部分以及变更后部分的违反均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效力产生的一般法理,合同变更仅对未来产生效力,不溯及原合同生效后变更前的时间。那么合同变更转让的流程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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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同法》对于合同变更的规定较为简单,即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即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转让,即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又可称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 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地或者部分地转让给 第三人。那么合同的转让与合同的变更有何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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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同日期更改了,如果是双方协商一致更改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如果是单方擅自更改的,更改合同行为无效。合同变更后有生效的特殊形式约定的,应办理相应的合同批准、登记或公证手续,满足各方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应当约定明确、清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限制合同变更的情形,即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其主体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主张或请求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可见无效合同的范围比较小,涂改不是合同无效的原因。那么合同日期口头改农历生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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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同到期不续签口头通知是否有赔偿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有诚信原则作为基础,而在合同到期后,双方是否需要进行口头通知,以及是否需要赔偿对方的问题也是广受关注的话题,但是,当一方希望终止合同并不再续签时,是否需要给对方口头通知并赔偿相关费用呢,例如,可以约定双方应在合同到期前书面通知对方是否继续合作,并明确口头通知是否有效,同时,合同中可以明确规定若一方未提前口头通知对方终止合同的情况下,所需赔偿的具体金额和方式,也就是说,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如果一方在合同到期前未提前通知对方终止合同的情况下,对方因此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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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保险合同的订立1、投保: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是一种要约,投保人在其投保的要约有效期内,受其所填写的投保单的约束。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内容变更和效力变更。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未作提示或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那么保险合同如何变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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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即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变更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所达成的协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在非根本性变更的情况下,变更后的合同关系与原有的合同关系在性质上不变,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学说上称为具有“同一性”。那么关于合同变更法律上有哪些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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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张三认为双方只是达成了口头协议,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律师分析:在本案例中,双方确实达成了口头协议,但该协议并未转化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因此,口头协议本身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只有将其转化为书面形式或其他有形形式,才能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然而,由于缺乏书面证据来证明双方确实达成了口头协议,因此很难确定该协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王五认为双方已经达成了口头协议,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而李四则认为双方已经达成了实质性的合同关系,应当按照口头协议的约定进行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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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可见,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之外,口头的承诺也算是合同,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57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之日起具备法律效力,行为人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因此,可以认定口头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自承诺开始,也就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生效。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口头承诺,只要在其行为实施之时,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等符合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下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成立,依法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之日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口头承诺和书面担保合同哪个有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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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喝酒后签的合同有效吗?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程款拖欠起诉材料: 1、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种签约,业主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 2、往信件(书信、电子邮件等)。如业主的变更指令,各种认可信、通知,对承包商问题的答复信等; 3、各种会议纪要; 4、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 5、施工现场的工程文件,如施工记录、施工备忘录、施工日报、工长和检查员的工作日记、监理工程师填写的施工记录和各种签证等。
欠钱不还怎么起诉? 欠钱是一件很常见的事情,但是当有人拖欠债务时,就可能会出现法律纠纷。如果你有人欠你钱,而他不还,你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来追回债务。但是要起诉成功,需要有一定的证据。 在起诉前,首先要明确的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存在债权关系。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书面合同、口头协议或者其他文件来证明存在借贷关系。此外,也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对于“无因合同”的规定就可以用作判断标准。 其次要有证明债务已到期并且未能支付的证明。一般情况下,应当准备好到期日前后的凭证或者协议文书来作为依据。此外,还应当准备好相应的电子数据、电子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承诺书、会计凭证等文件作为补充依据, 使得整个交易流程都能够得到相应的佐证, 使得整个交易流程都能够得到相应的佐证, 使得整个交易流程都能够得到相应的佐证, 使得整个交易流程都能够真实可信地呈上法庭。 再者, 在立案诉讼之前, 还要对债务人进行必要考察, 相关考察方式包括: 办理相关民事行为能力宣告手续; 检验当事人是否存在隐匿、伪造、死亡或者无法找到; 检验当事人是否已将真实姓名、住所或者工作单位告之法庭。 此外, 还要考察一般性历史信誉情况。 在立案诉讼之前, 需要对历史信誉情况进行考察, 并收集相应材料。
儿子欠钱不还可以要求父母偿还吗: 自古以来无论是“父债子偿”还是“子偿父债”都被道德约束为一种天经地义的行为,也深受社会广泛认可。但随着现代社会法制的不断完善,是否要“子偿父债”,还要根据债务纠纷的具体情况而定。 ●子女在世● 首先,子女借钱是子女与债券人之间的行为,无法对父母产生约束。 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以看出,借款合同的约束力仅限于合同双方,是谁的债务就该谁还,父母并无义务偿还。 ●子女离世● 如果子女早逝,同时给父母留下一笔遗产被父母继承,那么父母就需要在继承财产价值范围之内,对“儿子”的债务具有相应偿还责任。 子女成年后欠下的债,在没有担保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要求其个人偿还,父母不具有连带责任。 但现实中,一些债主往往抓住孩子父母对于子女的疼爱,对方欠钱不还就去找对方父母要钱,甚至使用极端手段,其实这种做法往往无法获得法律支持,有些极端的讨债还会给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