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对象的主要负责人是什么?

2021-12-06 21:4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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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1、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3、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4、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5、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7、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8、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9、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10、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1、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12、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13、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14、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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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7 00: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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