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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吗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吗
内容: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2.02.07735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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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和买卖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承揽和买卖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
内容:例如,如前所述,在定作人不履行协作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时,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该法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三)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无权过问出卖人生产经营和标的物取得情况,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前提下对承揽人的工作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和检验,以保证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邢颖律师2024.01.25345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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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的法律特征如下:1、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2、可以是将来存在的、在买卖时特定的物;3、该标的物必须是出卖人有权处分的标的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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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标的物权是否设立影响合同生效吗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买卖标的物权是否设立影响合同生效吗
内容: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的客体是动产和不动产,而动产或者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标准是不一样的,那么买卖标的物权是否设立影响合同生效吗?大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郭铭芝律师2021.11.0496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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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经营买卖合同连带责任(买卖合同连带责任法律依据)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租赁经营买卖合同连带责任(买卖合同连带责任法律依据)
内容:由此可见,车辆在交付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尽管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所有权已移转于买受人,责任也应当由买受人负担,出卖人不再承担由此而引发的相关责任,2、机动车辆虽然具有特殊性,但仍然是动产,仍应遵循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公示方式,其特殊性只是在于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龙珊律师2024.01.17935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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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何时由卖方转移买方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何时由卖方转移买方
内容: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签订了合同,卖的人想用合同中标的物,例如货物,房产等换得理想的价值,买的人希望通过购买获得这个物品的所有权。这是通常认为的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例如,买卖合同中约定,货物的所有权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是要建立在买方先支付货款的前提下,那么转移的时间就是卖方收到货款之后将货物转移给买方的时间。一些情况如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为房屋等,这是需要进行有关部门的登记和变更之后,才能实现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拥有。那么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何时由卖方转移买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2.02.10900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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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的解决方式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的解决方式
内容:三、签订买卖合同要注意什么(一)买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1、确定卖方提供的标的物有无权利瑕疵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是指第三人得对标的物主张权利,买方不能取得所有权或不能取得完全的所有权,二、买卖合同的履行地怎么确定确定买卖合同的履行地是现实生活当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具体而言,可以参考以下方式确定: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2、确定标的物有无质量缺陷卖方出卖的标的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不定期,如果标的物有表面缺陷(以通常方法检查即可发现的缺陷),买方应于接受标的物的当时提出。
翁玉素律师2023.04.1484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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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怎么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的管辖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怎么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的管辖
内容:买卖合同管辖权的规定: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但如果买卖双方约定由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的,按其约定执行,3、法律主观: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辖,3、买卖合同 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如果发生纠纷,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该条规定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可取得案件的 管辖权。
吴梦云律师2023.11.1776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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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内容:试用买卖合同又称试验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而试用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则负有容许买受人试验买卖标的物的义务。试用买卖合同虽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但其是否生效则以买受人对标的物是否满意为前提。试用买卖合同在试用期间内,发生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对此要考察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有关制度。那么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1.12.22304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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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标的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货物交付、劳务交付、工程项目交付等。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第六百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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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多重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归属
陈宗琼律师
如何确定多重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归属
内容:根据合同法原理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多重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分三种情形。普通动产多重买卖普通动产买卖合同,出卖人一旦把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即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不动产多重买卖对于不动产的多重买卖,买受人就算取得标的物的控制,仍不见得就取得所有权,因此,不动产多重买卖合同,所有权的取得与标的物交付占有无关,应依照物权法的规定经登记才能取得。那么如何确定多重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归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2.02.09286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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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质量问题赔偿纠纷(买卖合同质量问题赔偿范围)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买卖合同质量问题赔偿纠纷(买卖合同质量问题赔偿范围)
内容:买卖合同质量问题抗辩法律主观:《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第六百一十七以及第六百一十八条规定了买卖合同中出现质量问题的解决办法,即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4.01.19761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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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纠纷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吗,购销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购销合同纠纷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吗,购销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内容:3、买卖合同管辖权的规定: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但如果买卖双方约定由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的,按其约定执行,但是当事人订立书面协议选择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则管辖权属于其约定的法院,但是当事人订立书面协议选择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则管辖权属于其约定的法院,但是当事人订立书面协议选择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则管辖权属于其约定的法院。
姚平律师2023.11.1734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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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属于买卖合同吗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购销合同属于买卖合同吗
内容:2. 购销合同的主体是供需双方,供方提供商品或服务,需方支付价款,四、购销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购销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的标的不同:购销合同的标的是商品或服务,而买卖合同的标的是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权,二、购销合同的定义和特点:购销合同是指供需双方为了实现某种商品或服务的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交付了原材料,公司也按照约定支付了价款,三、买卖合同的定义和特点:买卖合同是指卖方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张嘉娱律师2023.11.07305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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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及购销合同协议纠纷的解决方式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买卖合同及购销合同协议纠纷的解决方式
内容:三、签订买卖合同要注意什么(一)买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1、确定卖方提供的标的物有无权利瑕疵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是指第三人得对标的物主张权利,买方不能取得所有权或不能取得完全的所有权,二、买卖合同的履行地怎么确定确定买卖合同的履行地是现实生活当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具体而言,可以参考以下方式确定: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张芸律师2023.04.14322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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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以非法建筑为标的物的销售合同,经补办手续变更为合法建筑的销售合同有效。有关手续不能补办的,合同无效。我国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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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标的物是怎样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买卖合同标的物是怎样
内容:买卖合同里一般都约定了合同有效期,如果没有约定合同的有效期,那么判断合同是否在有效期内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类:1、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那么买卖合同标的物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1.12.26100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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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条款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条款
内容:总之,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是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重要依据和保障,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买卖合同是指买方向卖方支付价款,卖方向买方交付商品并转移商品所有权的合同,为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本文将全面解读其中的细节,并且深入探讨实际应用中的各种情况,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在实际应用中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2、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冯清琴律师2023.12.08867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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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欠款纠纷,经过多次对账、谈判、以诉促调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要账要遵循规律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301评论 -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邢颖 942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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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般怎么判
郭铭芝 532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