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通知书与听证通知书的区别

2021-12-26 20:5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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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保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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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 行政处罚告知书是 指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行政处罚听证是指针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除适用简易程序执行的案件以外,其他一般处罚一般都要事先告知并下达书面文件。当事人可以就告知书主张合理和合法的申诉权。决定书的下达意味着处罚决定的正式生效。一般告知书都会注明申诉行使权的期限,当事人要符合期限约定合法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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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赵金保
2024-07-26 23:56:36
赵金保律师,本科学历法学专业;;电话:010-58698547;执业证号:11101201910105695; 目前就任于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专注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纠纷,自入职以来认真负责,勤奋、探索、尝试推进执行的各种方式方法,始终为实现当事人的最大权益而努力,接触过他的当事人都对他的人品和工作态度交口称赞。同时让每一个当事人如期如数获得赔偿款也是其不懈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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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营企业和民营企业有什么区别,从民企到国企的感悟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私营企业和民营企业有什么区别,从民企到国企的感悟

    内容:比如,通知开会,民企打几个电话就解决了,国企则要挂网通知或发邮件,如果是重要的会议,则&ldquo,区别六:待遇与福利有些民企依然存在不给员工缴纳社保(或少缴,如只缴&ldquo,我在民企和国企待过很多年,经常跟朋友聊起两者的不同之处,发现很多人对此话题很感兴趣,一时兴起,略作梳理,总结了9点区别,区别五:年龄与同事刚进国企那会,周围的同事不再像之前民企那般年轻,一个办公室,可能有40多岁的,有50多岁,还有快60的。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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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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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是怎样的?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是怎样的?

    内容:质权与留置权都是担保物权的方式,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和承担担保责任。留置权的实现,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实现债权;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须给出质人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综上所述,是有关“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的法律知识,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那么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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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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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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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举行听证会应提前七天时间通知当事人。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1、较大数额罚款;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 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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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

    内容: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那么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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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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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担保与民事担保的区别有哪些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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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执行担保与民事担保的区别有哪些

    内容:执行担保与民事担保的区别有哪些1.执行担保主体不同。民事诉讼法和强制执行法;民法典。法院不与担保人签订任何担保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或担保人签订合同。需经过执行法院审查确认,并以法院认可为合同成立标志;不需要。质权交付,抵押权登记;动产移交执行法院,不动产由法院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通知,不需要登记。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民事保证合同未经审判,法院不得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那么执行担保与民事担保的区别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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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担保与民事担保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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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执行担保与民事担保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内容:民事诉讼法和强制执行法;民法和担保法。法院不与担保人签订任何担保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或担保人签订合同。需经过执行法院审查确认,并以法院认可为合同成立标志;不需要。质权交付,抵押权登记;动产移交执行法院,不动产由法院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通知,不需要登记。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民事保证合同未经审判,法院不得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那么执行担保与民事担保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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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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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但由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意在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告知相对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权利,本身尚不构成对相对人行政处罚的拘束力,行政相对人申请撤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无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通报批评;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5、行政拘留;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十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 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有何区别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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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有何区别

    内容: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有何区别但两者有不同,主要表现在:1.抵销的根据不同。法定抵销要求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约定抵销标的物的种类、品质可以不同。法定抵销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均已到期;约定抵销,双方互负的债务即使没有到期,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愿意在履行期到来前将互负的债务抵销,也可以抵销。法定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未到达对方,抵销行为不生效;约定抵销,双方达成抵销协议时,发生抵销的法律效力,不必履行通知义务。那么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有何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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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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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

    内容: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比如甲欠乙钱,乙是债权人甲是债务人。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那么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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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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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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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这类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将会产生相当的影响,因此,通过听证程序作出这一方面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的正确率,避免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利的侵害。但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仍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2、在行政机关告知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有听证要求的。对这类行政处罚进行听证的决定权在于受处罚的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受处罚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后,由受处罚的当事人根据自已的情况决定是否要求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对受处罚的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股权质押与存单质押流程区别有哪些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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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股权质押与存单质押流程区别有哪些

    内容:股权质押与存单质押具有一定的共性,但作为两个概念,它们必然会有区别。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4、 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受理后取得股权出质通知书。那么股权质押与存单质押流程区别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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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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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听证告知书是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 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关联和区别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关联和区别

    内容: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关联与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如果一味强求通知义务要在诉讼之前完成,并且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以此为由驳回受让人的诉讼请求,则违背了合同法设立债权转让的立法本意。因此笔-者认为不能一味强调通知义务的完成必须在诉讼之前。这种示范效应将使债务人认为,只要不承认收到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人民法院将支持债务人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债务。那么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关联和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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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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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抗辩权的种类有什么区别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债权债务抗辩权的种类有什么区别

    内容:债权债务抗辩权的种类有什么区别抗辩权根据作用不同,可以分为永久性的抗辩权和延期性的抗辩权。这是依据诚信原则对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明确限制。如果不尽及时通知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律赋予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保护先为履行义务一方的债权,如因相对方提出担保措施而使债权得到了保障,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就不存在,此时应当恢复已中止的债务履行。这种法定附随义务也是对不安抗辩权的一种限制。那么债权债务抗辩权的种类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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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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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必须符合法定的处罚案件的种类,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适用听证程序。二是必须有当事人听证的请求,处罚听证是一种被动听证,只有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才能进行听证,否则,不能适用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 约定抵销与法定抵销的区别有哪些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约定抵销与法定抵销的区别有哪些

    内容:法定抵销是基于法律规定,只要具备法定条件,任何一方可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约定抵销,双方必须协商一致,不能由单方决定抵销。法定抵销要求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约定抵销标的物的种类、品质可以不同。法定抵销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均已到期;约定抵销双方互负的债务即使没有到期,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愿意在履行期到来前将互负的债务抵销,也可以抵销。法定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未到达对方抵销行为不生效;约定抵销,双方达成抵销协议时,发生抵销的法律效力,不必履行通知义务。那么约定抵销与法定抵销的区别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07354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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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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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期限是三天左右的时间。可以申请听证的,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听证权利,最长三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
  • 合同撤销和合同解除的区别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合同撤销和合同解除的区别

    内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如果瑕疵并不严重,一般要求采取降价和修补办法予以补救,而并不宣告合同解除。要约一旦送达受要约人或被受要约人了解即发生法律效力。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那么合同撤销和合同解除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4.272649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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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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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与保证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保证合同与保证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来说,应当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无需对价条件;而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是以收取保险费为前提,表现为双方有偿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合同表现为单务无偿合同,而保证保险合同则属于双务有偿合同。那么保证合同与保证保险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2.08149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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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什么区别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什么区别

    内容: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概念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由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货物,存货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即成立,存货人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是属于仓储合同成立后对合同的履行行为,而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仓储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须为存货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须向保管人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而由于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在验收时发现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就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那么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2.091071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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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担保与民事担保的区别是什么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执行担保与民事担保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执行担保与民事担保的区别是什么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民事诉讼法和强制执行法;民法和民法典。法院不与担保人签订任何担保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或担保人签订合同。需经过执行法院审查确认,并以法院认可为合同成立标志;不需要。质权交付,抵押权登记;动产移交执行法院,不动产由法院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通知,不需要登记。那么执行担保与民事担保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08485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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