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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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公司破产或者重整期间,债权只能申报而不能要求清偿,清偿比例根据申报债权占总债权的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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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的风险来源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普通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的风险来源
内容:可见,普通债权人之所以成为企业经营风险的重要承担者,与有限责任制度的推行密不可分。普通债权人自身的性质也是不可忽视的原因。普通债权人只能根据重整结果接受偿付,企业清偿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到其利益的实现。这意味着,总有大量的债权人无法获得特殊的保障,普通债权人也因此成为债权人中规模最大的一个群体。法院在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时,虽然立法也要求重整方案应该确保普通债权人的清偿额不低于清算程序的所得,但如果重整失败,这将是一个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而强制批准制度却早已将普通债权人拖入到风险之中。那么普通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的风险来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2.02.09672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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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司法实践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代位权的司法实践
内容:作为一个从司法的角度,司法实务的角度来讨论这些问题的确有它相应的价值。但是就这一点来讲,从世界各国的法律来看,以德国法为代表的所谓否定学说,他认为在债权制度当中不需要设定所谓的债的保权,即所谓的代位权制度。它代之以德国的强制执行法。在这一强制执行法当中它相当详细地规定了一系列涉及到债务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债权利益的保护。原因在于我们国家实际上没有一个像德国法典那样的一个完整的强制执行法。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司法实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2.02.10544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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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主要有以下规定:如果公司以其财产承担有限的民事责任,如果公司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者滥用职权等行为,侵犯侵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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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代位权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论债权人代位权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内容:代位权是债权人权利的扩张,是对传统合同法债的相对性理论的突破;将入库规则变为直接受偿规则的做法成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一大特点。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本文试图就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及其完善作些浅见。债权人的代位权起始于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我国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鉴于上述社会现实,为确保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加强对债权人的债权保护就突显必要,而作为债权保全手段之一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自然就在我国立法中得到了确立。这便是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那么论债权人代位权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2.09947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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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
内容:破产重整强调给予限入困境的企业以最大的生存和振兴机会,为此阻挡包括有担保债权人在内的一切债权人的当下求偿。依世界破产重整立法例,一旦重整程序启动、重整计划被批准,在重整期间内包括担保债权人在内的一切债权人都不得行权,而不论系其主动申请重整还是被动牵入及无论是否同意重整计划草案。那么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2.02.10685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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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后债权债务怎么处理,企业破产重整后债权债务怎么处理呢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企业破产重整后债权债务怎么处理,企业破产重整后债权债务怎么处理呢
内容: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2.对于债务人的债权人,如果债务人重组成功,可以避免破产清算造成的债务偿还比例过低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最坏结果的产生,有机会挽回损失。
陈明月律师2024.01.15300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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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有何风险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普通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有何风险
内容:有限责任制度将投资者的风险部分转嫁给债权人,而普通债权人成为企业经营风险的重要承担者,还有重整制度本身的构造限制债权人的权利与自由。可见,普通债权人之所以成为企业经营风险的重要承担者,与有限责任制度的推行密不可分。普通债权人自身的性质也是不可忽视的原因。普通债权人只能根据重整结果接受偿付,企业清偿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到其利益的实现。为了配合重整目标的实现,重整程序在诸多制度中限制了普通债权人的权利和自由,体现了社会利益的优先性:第一,重整程序的申请主体不限于债权人。那么普通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有何风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2.02.10226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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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许瑞林律师
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内容:公司的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仅以其投资对公司债务负责,与公司利害关系一致,依公司法规定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②而公司债权人除上述请求权外,对公司并不享有更多的权利。显然,确立完善的债权人权益保护制度实属必要。那么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2.10929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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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权益之保护与我国公司法的完善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权益之保护与我国公司法的完善
内容:事实上,现代公司法一直十分关注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此种关注有其合理性,因为公司股东责任有限性原则的确立意味着公司债权人不能对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提出请求。我国公司法十分注重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第一条明确规定,公司法的重要作用之一,是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保护。那么债权人权益之保护与我国公司法的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2022.02.10280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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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浅论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内容:这是传统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最重要的保障1、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在公司在设立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需经公司全部股东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而最有助于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这无疑大大降低了投资者设立公司的门槛,既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兼顾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从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据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新公司法规定了以下制度:、禁止折价发行股票。那么浅论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2.10436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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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整制度与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公司重整制度与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内容:但是,在实行公司重整制度的西方国家,公司重整制度也成为某些公司用于逃避破产、拖延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律工具。本文着重从债权人保护的角度,对公司重整制度的有关问题谈点个人的粗浅看法,以期对我国的破产立法有所裨益。预防破产、保存企业,可以说是公司重整的首要目标,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则是公司重整制度的重要价值体现。公司重整制度是对以清算和个体利益为本位的传统破产法理论的一个重大突破,它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价值观念取代了传统的个体本位思想。那么公司重整制度与债权人的法律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2.02.10863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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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破产重整股权质押?质押的股权在破产重整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什么是破产重整股权质押?质押的股权在破产重整
内容:律师365小编就破产重整股权质押方面的问题为大家做出了一些解答,以供大家阅读,期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但公司法颁布之前施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允许设立股份抵押。公司法之后出台的担保法,才真正确立了我国的质押担保制度,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一般情况下,质押的股权在破产重整中能解除,但是需要债权人同意。那么什么是破产重整股权质押?质押的股权在破产重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2.02.10481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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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公司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的比较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新旧《公司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的比较
内容:一在公司准入条件方面,新旧《公司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的不同新《公司法》降低了一般性公司设立的门槛。在此方面《公司法》条文变化如下:1.关于减少注册资金的规定。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而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那么新旧《公司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的比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2.02.10236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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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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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债权债务承继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呢?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债权债务承继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呢?
内容:公司进行生产经营,不可避免地会对外产生债权、债务,而公司合并后,至少有一个公司丧失法人人格,而且存续的或者新设立的公司也与以前的公司不同,对于公司合并前的债权、债务,必须要有人承继。由于财产的整体转让并未改变双方债权人原有的地位,因此,一般不必经合并双方债权人的同意。那么公司法债权债务承继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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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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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担保公司法人属于债权人吗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担保公司法人属于债权人吗
内容: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可解除担保合同,需注意的,此时,如果如债权人不愿意放弃担保权利,此时可由债务人别行提供抵押物或由其他第三人提供抵物押或作保证人,订立新的担保合同,从而解除原本的担保合同。值得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如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那么民法典担保公司法人属于债权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2.02.08114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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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申请阶段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重整申请阶段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内容:新法的颁布实施,是否意味着我国破产法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削弱而转向以拯救困境企业为目标的俊务人保护时代的开始。本文将结合我国新《企业破产法》颁布实施后法院适用新法审理的第一起破产重整案件,以重整申请阶段债权人利益保护为中心展开论述。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证重整的顺利进行,各国立法无论是对实体权利还是具体程序均作了明确规定。债务人先申请破产后又向重整程序转换,原因在于为了避免单一债权人单方行使债权。那么重整申请阶段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2.02.10663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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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 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北京法律咨询 391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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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早就收到胜诉判决,离婚后对方以假离婚为由起诉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条款无效,最后不但没撤销,还得配合我方进行房产过户,一审胜诉后坐等对方上诉心里踏实了很多😄。
元甲婚姻家事 24评论 -
发包人故意拖延结算,怎么办? 项目存在挂靠,工程款该找谁要? 如何破解工程款拒绝支付难题? 谈判调解、财产保全、支付令、担保、债权转让,多种高效方法,破解疑难杂案! 3月23日14:00, 仅20个名额 ,私聊咨询直播密码,扫码观看
张嘉娱 530评论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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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发布律师工作指导案例 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做好新时代律师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2022年12月30日,司法部发布3篇律师代理成功的诉讼案例。 此次发布的3篇案例均为民事诉讼案例。案例一“律师代理某建设集团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及工程招投标、招投标过程中备案合同和非备案合同的效力之争以及结算合同效力问题,在一审判决败诉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围绕结算协议的独立性进行论证,最终赢得法院支持。案例二“律师代理某商业经营公司参与汪某伟诉某蔬菜集团、某蔬菜批发市场、某商业经营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为债权转让纠纷案,涉及不良资产处理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与公司法人的认定,律师从事实认定和二者法律适用的不同作为切入点,释法说理,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案例三“律师代理某银行分行参与某融资担保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再审案”,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涉及在执行标的上同时存在质权与抵押权如何确定清偿顺序的问题,律师适用民法典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论证,逻辑清晰、结构严谨,对相关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询。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443评论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崔玉君律师,擅长领域: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婚姻继承等,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对最新法律动态及司法实践能够准确把握,还善于从整体把握谈判及诉讼策略,力争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法律咨询 827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