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商标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2022-01-05 16:5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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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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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恶意抢注商标的判定

    我国《商标法》上述关于禁止恶意抢注的规定体现了共同的立法宗旨,即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商标评审案件为例,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则可以认定主观构成恶意。恶意是认定恶意抢注和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共同要件。恶意的判定主要考虑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1、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贸易、合作、地缘(地域)或者其它关系明知或者应知被申请人的商标。

    2、 被申请人因申请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

    3、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其商标行为的,需要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独创性。

    4、 被申请人因作为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名称、产地名称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应知该名称的存在。

    5、 争议商标注册后,被申请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目的,妨碍他人正当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或者进行误导公众的宣传,造成市场混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三条 保护驰名商标的适用要件

    1、第一款保护驰名的未注册商标。

    (1)申请人商标已经驰名但尚未在中国注册(2)争议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3)双方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4)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导致混淆。

    2、第二款保护驰名的注册商标。

    (1)申请人商标已经驰名且已在中国注册(2)争议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3)双方商标使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4)争议商标的使用误导公众,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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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李维
2024-07-26 23:14:25
李维律师本科学历法学专业;电话:13810521974;执业证号:11101201611952832;目前就任于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李维律师擅长合同、房产、公司方面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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