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的区别视为无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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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B锻压厂无权要求A机械制造公司赔偿事先约定的100万元损失,只能根据B锻压厂的具体损失酌情进行赔偿。因为事先约定的赔偿额不同于违约金,赔偿额的事先约定在法理上叫做赔偿额的预定,是指当事人约定如果有损害发生,应为一定金额的赔偿。那么事先约定的赔偿额和违约金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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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可见,保证期间构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那么保证期间与担保期限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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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后因夫妻感情性格不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夫妻共同财产均分。原告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的财产有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公司财产、家庭使用财产等共计100余万元,属夫妻共同财产。因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经依法调解,无和好可能,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就子女抚育问题,除公司的财产、债务外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法院予以确认。宣判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那么公司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可不可以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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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离婚财产协议不同于夫妻财产约定。由于离婚财产协议涉及身份问题因此离婚财产协议本身也是附条件的财产协议只有离婚了夫妻婚姻身份关系解除了离婚财产协议才会生效。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一种可以反悔的特殊情形就是夫妻约定一方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如果没有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继续履行财产协议办理房产过户不会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司法解释规定如下“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那么离婚协议和夫妻财产约定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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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约定分摊:在这种方式下,赡养人可以根据他们的经济能力和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各自应支付的赡养费比例,在法律上,赡养人平均分摊和约定分摊是两种常见的赡养方式,但是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呢,两个子女经过协商,决定按照以下方式分摊王老太太的生活费用:王一每个月支付 3000 元,王二每个月支付 1000 元,平均分摊:在这种方式下,所有的赡养人都将等额地承担赡养费用,2. 约定分摊约定分摊是指多个赡养人之间通过协议约定赡养费用的分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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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民间借贷与投资的区别是:前者通常是指借入钱,即自己没有钱而向别人借钱,且承诺日后还本付息;而后者是出钱,即自己有资金向某行业或业务项目投入资金,并通过投入资金的行业或业务项目的收益而获利。而投资则是通过投入资金,并从投资的项目中直接获取利益,且这个利益一般大于借出款项的利息。但是,投资要承担风险这是借款与投资同为出钱的区别。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说明这条规定不具备惩罚性。那么民间借贷与投资有哪些区别以及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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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有何区别但两者有不同,主要表现在:1.抵销的根据不同。法定抵销要求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约定抵销标的物的种类、品质可以不同。法定抵销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均已到期;约定抵销,双方互负的债务即使没有到期,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愿意在履行期到来前将互负的债务抵销,也可以抵销。法定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未到达对方,抵销行为不生效;约定抵销,双方达成抵销协议时,发生抵销的法律效力,不必履行通知义务。那么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有何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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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从本质上来说,保证期间针对的是债权人形成权的行使期限。债权人在保证期内要求保证人履行给付后,保证人不履行债务的,进入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对保证期间不加任何限制的规定使得实践中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直至债务人将主合同履行完毕时解除。对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与主债务履行期一致的,同样应视为没有约定,按照法定期间六个月来确定保证期间,以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那么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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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借条没有约定利息但是有口头利息怎么处理口头约定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只是你要有证据证明存在口头约定才可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那么借条没有约定利息但是有口头利息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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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般担保责任指的是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开始承担保证责任的是一般保证。保证最常见的分类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无果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贷款放款需要的是连带责任担保。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那么作为担保人一般担保是什么意思,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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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务关系中约定抵销是什么意思,约定抵销与法定抵销的区别有哪些约定抵销,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所为的抵销,不受法律规定的抵销条件的限制,只要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抵销。约定抵销与法定抵销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抵销的根据不同。法定抵销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均已到期;约定抵销双方互负的债务即使没有到期,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愿意在履行期到来前将互负的债务抵销,也可以抵销。法定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未到达对方抵销行为不生效;约定抵销,双方达成抵销协议时,发生抵销的法律效力,不必履行。那么债务关系中约定抵销是什么意思,约定抵销与法定抵销的区别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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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共同借款人与借款担保人的区别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共同借款人是属于债务人,借款担保人是为债务提供担保的人,共同借款人是直接债务人,而借款担保人是间接债务人。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那么共同借款人与借款担保人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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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定抵销是基于法律规定,只要具备法定条件,任何一方可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约定抵销,双方必须协商一致,不能由单方决定抵销。法定抵销要求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约定抵销标的物的种类、品质可以不同。法定抵销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均已到期;约定抵销双方互负的债务即使没有到期,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愿意在履行期到来前将互负的债务抵销,也可以抵销。法定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未到达对方抵销行为不生效;约定抵销,双方达成抵销协议时,发生抵销的法律效力,不必履行通知义务。那么约定抵销与法定抵销的区别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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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6、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7、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8、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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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与债务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债务人给付一定的定金作为债务担保,债务未如期偿还的定金不退,后来催款时,债务人却狡辩说写的是订金,不承担责任。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缴纳一定数额的欠款。《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定金担保的,只能用定金,不能约定为订金。那么债务担保中能约定订金吗,订金和定金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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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几个亮点被吴律师实现了👍 1.未约定利息,按照4倍LPR支持 2.配偶代还部分借款,视为债务追认,共同偿还 3.律师费和诉讼费全部由对方承担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有了遗嘱后,我想什么时候办理继承都可以吗?答:不一定。如果遗嘱受益人为非法定继承人的,则该遗嘱属于遗赠,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逾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
哪种情形录音证据副本视为原件 实践中对于电子数据是否可视为原件的电子复本,可依据以下情形进行考察: (1)可准确反映原始数据内容的输出物或显示物;(2)具有最终完整性和可供随时调取查用的电子复本;(3)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原始性异议的电子复本;(4)经公证机关有效公证、不利方当事人提供不出反证推翻的电子复本;(5)附加了可靠电子签名或其他安全保障程序保障的电子复本;(6)满足法律另行规定或当事人专门约定的其他标准的电子复本。 针对录音证据而言,以上所列第(3)、第(4)、第(5)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更为常见,下面的这两则案例,即是录音副本因经公证机关公证而被法院认定视为原件的情形。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的利息不明确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视为没有利息。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帮助您拿到应得利益,我们是专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