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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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领证一年后,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可以判决婚姻无效。根据法律规定,有重婚;或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都属于法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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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及其处理方法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及其处理方法
内容: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的违法结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另外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超过了一年的申请时效的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只能按离婚程序来解除婚姻关系。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那么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及其处理方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2.02.02453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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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应适用何程序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应适用何程序
内容: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应适用什么程序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使用民事诉讼的起诉程序。离婚的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条规定明确表明了离婚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内容不是婚姻登记机关对该协议的行政确认。既然不是行政确认行政诉讼也就无从谈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那么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应适用何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2.02.01102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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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婚姻法离婚法规定的离婚诉讼程序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中国婚姻法离婚法规定的离婚诉讼程序
内容:离婚诉讼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由人民法院对婚姻关系的维持与否进行判决的诉讼。离婚诉讼的手续(过程)如下: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相关离婚的法律法规:《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那么中国婚姻法离婚法规定的离婚诉讼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2.02.11778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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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结婚程序不合法不可以申请婚姻无效。根据法律规定,重婚;或是和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是我国法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除上述三种以外,任何婚姻中存在的瑕疵都不能申请婚姻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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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许瑞林律师
第三人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内容:第三人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诉讼程序是怎样的第三人认为离婚协议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损害其利益,请求法院确认该协议无效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解决,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其次,离婚双方对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只是符合离婚的条件之一,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只是对双方婚姻关系状况的确认,不是对双方财产分割协议的行政确认。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第三人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诉讼程序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2.12541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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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无效婚姻有:婚姻当事人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一方或者双方未到法定婚龄的。程序是经过人民法院判决的,确定当事人婚姻无效。无效的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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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婚姻登记基本程序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撤销婚姻登记基本程序
内容:撤销婚姻登记程序: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管辖权:申请人须在原婚姻登记处办理申请手续。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婚姻登记处应当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那么撤销婚姻登记基本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2.01.21490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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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法典》规定,婚姻无效的彩礼应当退还。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婚前付款、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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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是不是特别程序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是不是特别程序
内容:(三)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宣告婚姻无效。(二)利害关系人 与结婚当事人的婚姻存在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即利害关系人,也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那么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是不是特别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1.12718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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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我国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是:首先由相关人员提起诉讼,然后法院进行调解并调查,符合条件的,由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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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立案后能否变更为离婚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立案后能否变更为离婚
内容:申请人邹某2006年6月起诉要求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起诉之后申请人邹某发现婚姻无效的证据即婚前被申请人涂某是否有精神病证据不足。法院宣判后可告之另行起诉离婚诉讼。另一种意见为不能变更为离婚诉讼。因为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属于特别程序的案件。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径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理由不成立所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那么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立案后能否变更为离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2.02.02212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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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无效婚姻案件不准许撤诉。根据法律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一经受理,经审查确实属于无效婚姻,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无效的判决,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法院不予准许,以维护婚姻的严肃性。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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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律程序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律程序
内容: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律程序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为宣告无效,须经法院判决而自始无效,因而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欲主张婚姻无效,应由请求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宣告婚姻无效。当事人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条款无权进行上诉,但对于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判决不服,可以进行上诉。第十四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那么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律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2021.12.20292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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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撤销婚姻的条件和程序是怎么样的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请求撤销婚姻的条件和程序是怎么样的
内容:请求撤销婚姻的条件1、该婚姻违反了当事人意愿,违反结婚自由原则,包括包办、买卖婚姻等,其主要表现形式是胁迫。提供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婚姻登记处应当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那么请求撤销婚姻的条件和程序是怎么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2.02.12663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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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确认无效婚姻的法定程序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之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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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解读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
内容:当事人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条款无权进行上诉,但对于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判决不服,可以进行上诉,利害关系申请人申请婚姻无效的,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而无权要求处理当事人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为宣告无效,须经法院判决而自始无效,因而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欲主张婚姻无效,应由请求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对于婚姻当事人提出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如果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可以进行调解,如果经调解,对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达不成协议,可以在判决书中对该内容与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分条款一并进行判决,需要注意的是,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第28条规定了两种依行政程序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一是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做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
冯清琴律师2022.01.12594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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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均不到庭 婚姻无效案件应迳行判决
陈宗琼律师
夫、妻均不到庭 婚姻无效案件应迳行判决
内容:审理中,双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由于双方均不到庭,致使本案事实无法查清,也使本案的开庭审理无法进行。待张-女出现后,再由法院依法拘传其到庭开庭审理。故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依行政程序宣布婚姻无效。第四种意见认为:在查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定婚姻无效的事实的基础上,由法院对本案直接判决宣告其婚姻无效。因此,婚姻无效的案件不准许撤诉,同理也不能按撤诉处理。那么夫、妻均不到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2.02.18622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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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一般应适用特别程序。根据相关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含有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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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均不到庭婚姻无效案件应迳行判决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夫、妻均不到庭婚姻无效案件应迳行判决
内容:审理中双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由于双方均不到庭致使本案事实无法查清也使本案的开庭审理无法进行。故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故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依行政程序宣布婚姻无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后经审查确定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所以尽管夫妻双方均不到庭但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直接迳行判决宣告其婚姻无效。那么夫、妻均不到庭婚姻无效案件应迳行判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2.02.02397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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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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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婚姻被认定无效的影响:一、当事人之间不产生配偶身份,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二、一方不具有继承另一方财产的资格;三、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不再适用《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规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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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
内容: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无效婚姻,婚姻效力,婚姻家庭,法律知识大律为您提供快捷、高效的在线律师咨询、在线委托律师等服务。
邢颖律师2021.11.08872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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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婚姻无效的解决方法:1.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婚龄结婚,一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起诉至法院时双方均达婚龄的,法院可以调解和好,经调解和好的,法院应责令双方在法定审限内补办结婚登记。2.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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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离婚程序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事实婚姻的离婚程序
内容:事实婚姻的离婚程序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双方属于事实婚姻的情况要特别注意与合法登记婚姻的不同之处。因为事实婚姻在一定条件下被认可并不意味着其就是完全合法的婚姻故在具体处理上要与登记婚姻有所区别。也就是说如果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可以在调解和好无效的情况下判决登记婚姻的当事人不准离婚再给双方当事人一次挽救婚姻关系的机会而对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就只能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那么事实婚姻的离婚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2.02.02287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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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离婚程序】相关法律规定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新婚姻法离婚程序】相关法律规定
内容:新婚姻法离婚程序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那么【新婚姻法离婚程序】相关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2.02.02402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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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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