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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书没有签字盖章是否一定不成立?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合同书没有签字盖章是否一定不成立?
内容:在合同书中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是十分重要的,没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就不能最终确认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也就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有效,所以《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如果一个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已经履行,而仅仅是没有签字盖章,就认定合同不成立,则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那么合同书没有签字盖章是否一定不成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1.01614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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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劳动关系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劳动关系
内容:由于王强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湖南天马服装有限公司矢口否认王强是公司员工,拒绝了张群的要求。8月2日,湖南天马服装有限公司派会计任行到劳动保障局,工伤认定经办人员对任行进行了调查。收到长沙市劳动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后,湖南天马服装有限公司对此不服,聘请律师向湖南省劳动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湖南天马服装有限公司与王强之间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督促用人单位与聘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被聘用时要依法坚持,劳动保障部门也要将其作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础性工作。那么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劳动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2.01.12445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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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支付款项的借款合同是否成立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先支付款项的借款合同是否成立
内容:先支付款项的借款合同是否成立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此外,法律对预付款的使用有严格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来中设置预付款项,而对定金则无此限制。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那么先支付款项的借款合同是否成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2.02.07521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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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条件内容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条件内容
内容:法律相关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与认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进而主张权利的,除非对方有证据证明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已经履行完毕,否则该函件、凭证可以证明买卖合同成立,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进而主张权利的,除非对方有证据证明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已经履行完毕,否则该函件、凭证可以证明买卖合同成立,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当事人一方以结算单、收货单等主张价款,对方对单据上标的物签收人的身份持有异议的,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和相关证据,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及合同履行事实作出判断,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于海明律师2021.11.171149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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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有借条才能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吗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一定要有借条才能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吗
内容:一定要有借条才能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吗判断标准主要依据借款协议或借条等,因为生活中多有未打借条的情况,所以只要有其他证据表明有借贷的意思表示也可,如证人证言,电话录音等。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最长时效20年。那么一定要有借条才能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2.02.07522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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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你好,请问中介跟我说离职只需要三天并且承诺不会分到某个岗位,然后给我的合同是三十天离职因为我当时已经做了两天就签了。现在又给我分配到那个可以不做的岗位有聊天记录证明。现在想离职线长非要一个月,怎么办答律师回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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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合同无效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内容: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法律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法律分析:合同的无效举证责任是:由主张合同无效的当事人举证,4、法律主观: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合同关系不再存在,当事人不再享有和承担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 ...。
刘晓红律师2024.01.25332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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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字就已成立的合同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没签字就已成立的合同
内容:没签字就已成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如果价款发生争议,又无法证明,那么就会适用《合同法》的任意条款——适用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而这种市场价格有可能远高于你通过谈判可以取得的价格。没有订立合同的风险与上述的第一种情形是一样的,所以结论也是同样的:没有订立合同之前,不接受合同履行。除非,你对合同的顺利履行极有把握。那么没签字就已成立的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1.12.23365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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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内容:当事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性的责任。如您对自己所提的主张不实施举证或证据材料无法证实其主张的,将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龙珊律师2024.03.281014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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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收了钱有收据等可以证明合同成立,法律有特殊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除外。从合同的形式来说,合同既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或者其他形式。因此合同成立的形式不受书面与否影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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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实际成立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合同的实际成立
内容:关于合同的形式问题,一直在我国的合同法领域中占有突出的地位。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采用严格的形式要件主义,即凡是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一律无效。正是因为这样的原因,颁布之后的《合同法》就合同的要式形式,在立法上作了技术性的弱化。因此,符合《合同法》第36条和第37条规定的合同,即使在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形式,但却仍然具有使合同成立的效力。但合同履行准备工作的完成,不能认为能够证明合同成立。那么合同的实际成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2.01.01992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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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劳务合同的欠条是否成立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没有劳务合同的欠条是否成立
内容:欠条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凭证,在现实生活中,进行民间借贷的,出借人一般会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欠条等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凭证,那么没有劳务合同的欠条会不会成立?大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陈明月律师2021.11.03393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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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凭一张借条能否认定借款合同成立与否呢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单凭一张借条能否认定借款合同成立与否呢
内容:单凭一张借条能否认定借款合同成立与否呢1.如果借条没有瑕疵且所借金额较小,当借款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借条不真实的情况之下,那么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根据借条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而应当由出借人对其是否交付款项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出借人应当举出借条之外的其他支付凭证,只有其所举的证据能够形成一个有效的证据链条,从而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才能认定借款关系成立。此处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如果单凭一张借条就认定金额高达几千万元的借贷关系成立,那么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讲,都会造成很大的社会风险。那么单凭一张借条能否认定借款合同成立与否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2.07816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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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成立时注意哪些问题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保管合同成立时注意哪些问题
内容:二如保管人与寄存人于保管物交付前已订立合同明确约定保管合同于保管物交付前成立的因为属于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应受法律保护。此时保管合同虽未有保管物授受但仍然成立。否则难以确认的不足以证明保管合同当事人同意合同于交付以外的时间成立保管合同仍于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李孟阳律师2022.02.22533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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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结算借据借款合同是否成立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仅有结算借据借款合同是否成立
内容:仅有结算借据借款合同是否成立可以认定合同成立。如果原告仅依据结算借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那么仅有结算借据借款合同是否成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2.02.07908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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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和地点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旅客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和地点
内容:旅客运输合同一般在旅客取得客票时,合同成立。在旅客运输合同中,一般合同一成立,旅客就已履行了其主要的义务,即支付票款的义务。旅客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和地点,涉及合同当事人受合同约束的开始时间和案件管辖问题,而国际旅客运输合同的成立往往还涉及法律适用问题。在普通情况下,客票就是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据,也就是说承运人向旅客签发的客票证明了承运人和旅客之间订立了合同。在另有交易习惯的情况下,旅客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也可以不在交付客票时成立,例如在出租车运输中,客票的交付时间一般在运输行为完成后,按出租车运输的交易习惯,该运输合同在旅客登上出租车时就成立。那么旅客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和地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2021.12.25229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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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履行地怎么证明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劳动合同履行地怎么证明
内容:对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第三人因加入合同关系而成为主债务人之一,依连带债务的规定,债权人可径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全部债务。承担后发生的利息及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应一并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因原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偿而消灭。其次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不得转让的义务,这种特定指出的义务具有专属性,不得转让。那么劳动合同履行地怎么证明。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1.12.3194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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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邢颖 621评论 -
【成功案例】工程款拖欠10年、项目负责人离职,还能要回钱吗?要账路漫漫、时间不等人,陆先生已将近70岁的年纪,折腾了将近快10年了,依然没有解决这个要账难题!2023年3月,陆先生委托了北京天用律所来帮助自己要回工程款。天用律所接案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帮助陆先生收集有力证据,因为工程距今时间久远,需要迅速启动立案程序。 庭审中,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对陆先生的实际施工人身份不予认可,认为工程是自己的项目部员工完成的。对此,天用律师提交了部分工程款的转账记录和会议纪要,证明陆先生是实际施工人身份;并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等多份资料,法院让建筑工程公司核对账目,但其也没对出来,因此对方哑口无言。 最终法官按照天用律师的诉讼请求,全额支持了我方当事人主张的工程款本金及6年的利息合计225万余元!三月中旬接案,六月底一审胜诉!历时仅3个月,将十年之久的工程款成功收回!
王熙 396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21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312评论 -
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
林艳英 217评论 -
喝酒后签的合同有效吗?
林艳英 473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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