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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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缴纳的定金是否有效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口头合同缴纳的定金是否有效
内容:口头合同缴纳的定金是否有效定金只能以书面形式约定口头约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任冰峰律师2022.02.22660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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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承诺与合同不一致怎么办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口头承诺与合同不一致怎么办
内容:口头承诺与合同都是有效的,但是法律、法规规定需采用书面形式的除外,当口头承诺与合同不一致时,不利的一方就可能不承认他的承诺,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也难以支持,口头承诺与合同都是有效的,但是法律、法规规定需采用书面形式的除外,当口头承诺与合同不一致时,不利的一方就可能不承认他的承诺,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也难以支持,2、口头承诺与合同都是有效的,但是法律、法规规定需采用书面形式的除外,当口头承诺与合同不一致时,不利的一方就可能不承认他的承诺,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也难以支持。
段建国律师2023.09.21925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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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口头与合同不一样怎么处理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遇到口头与合同不一样怎么处理
内容:所以如果有一方否认口头协议你就得证明他答应过口头协议一般是取得录音。口头协议产生纠纷在协商解决阶段利益受损方的证据搜集是关键。相比口头协议书面形式的合同由于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文字记载能够提示当事人适时地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当发生合同纠纷时也便于分清责任正确、及时地解决纠纷。
李维律师2022.02.22593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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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形式的合同是否有效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口头形式的合同是否有效
内容:口头形式的合同是否有效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口头形式的合同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对话方式表达相互之间达成的协议。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能产生任何文字的凭证。口头形式的缺点是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
邢颖律师2022.02.22510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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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口头形式的代签合同只要符合法定生效条件,其在法律上就是有效力的。但如果代签合同存在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双方恶意串通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况的,该合同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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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后又有口头协议怎么办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签合同后又有口头协议怎么办
内容:签合同后又有口头协议怎么办1、如果该合同内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口头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2、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但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之前口头约定的合同内容无效3、若不是上述两种情况则当事人双方的口头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对此我国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虽然当事人双方的口头约定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如果其中一方对该口头约定予以否认并不履行相应的义务那么就需要另一方提供证据来证明该口头约定的存在否则空口无凭很难让法律对此约定予以认定。
郭铭芝律师2022.02.22538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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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口头形式合同只要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约定必须使用其他形式来订立合同的,口头形式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该合同必须是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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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的效力如何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口头合同的效力如何
内容:口头合同的效力如何口头合同也叫口头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以谈话、电话等口头形式对合同内容达成致的协议无任何书面的或其他有形载体来表现合同内容。但反而言之只要有证据表明口头合同的成立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头合同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人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那么口头合同的效力如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2.02.10717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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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协议没有签合同怎么处理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口头协议没有签合同怎么处理
内容:合同分多种表现形式口头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形式。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例如录音、证人进行证明就只能以书面合同作为法律依据。因此可以认为口头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如果双方都认可的口头协议在法律上认定为有效但如果一方违约主张一方的举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口头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国家法律规定的应当采取书面合同的当事双方却仅进行口头约定主张方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协议可以视为有效。
张旭律师2022.02.221073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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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承诺和合同不一致怎么处理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口头承诺和合同不一致怎么处理
内容:口头承诺和合同不一致怎么处理1、口头承诺和合同都有效都可以为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它形式。承诺之人受承诺的约束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口头承诺之人不得对自己的承诺随意变更或解除。这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精神之体现。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口头承诺只要在其行为实施之时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等符合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下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成立依法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口头承诺自成立之日具有法律约束力。
陈明月律师2022.02.22304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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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能否采取口头形式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借款合同能否采取口头形式
内容:订立借款合同已成为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必经程序。民间借贷最保险的做法是采取书面形式,这是发生纠纷时获得法律保护的基础。《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那么借款合同能否采取口头形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2.07974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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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有合同口头承诺是否有效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法律上有合同口头承诺是否有效
内容:根据法律规定,口头承诺有效,法律也承认口头合同的效力。依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关于法律上有合同口头承诺是否有效的问题,下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王学瑞律师2022.02.22467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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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口头形式的租赁合同满足下列法定生效条件是能生效的:行为主体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租赁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法律其他规定等。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口头或其他法定形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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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质押合同,口头质押合同是否有效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没有签订质押合同,口头质押合同是否有效
内容:法律之所以规定质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主要考虑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发生争议,但并没有规定不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质押合同必然无效。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动产质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以,在质权存续期间,出质人无权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那么没有签订质押合同,口头质押合同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2.02.10332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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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质押合同是否有效
陈宗琼律师
口头质押合同是否有效
内容:不过有时候,可能是朋友之间的借款质押,双方没有签订质押协议,只是口头上进行了质押借款,这样的口头质押合同是否有效?法律之所以规定质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主要考虑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发生争议,但并没有规定不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质押合同必然无效。那么口头质押合同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2.02.10412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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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可以口头形式吗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定金合同可以口头形式吗
内容: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合同法》认可口头合同的有效性,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论是否存在书面形式,当事人就应完全诚实守信地履行,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但在本案中,原、被告对租赁期限意思表示一致,根据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该合同就是有期限合同,而不能适用《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认定为不定期租赁合同,从而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店面租赁口头协议。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1.11.24514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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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口头形式合同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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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约定的订金是否有效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口头合同约定的订金是否有效
内容:口头合同约定的订金是否有效口头定金只要内容真实合法就是有效的但是可能存在举证困难等问题最好用书面形式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违约行为是指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这里的合同目的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三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
姚平律师2022.02.22342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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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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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以口头订立吗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合同可以口头订立吗
内容:张三认为双方只是达成了口头协议,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律师分析:在本案例中,双方确实达成了口头协议,但该协议并未转化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因此,口头协议本身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只有将其转化为书面形式或其他有形形式,才能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然而,由于缺乏书面证据来证明双方确实达成了口头协议,因此很难确定该协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王五认为双方已经达成了口头协议,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而李四则认为双方已经达成了实质性的合同关系,应当按照口头协议的约定进行责任承担。
张嘉娱律师2023.11.07917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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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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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邢颖 4评论 -
喝酒后签的合同有效吗?
林艳英 254评论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808评论 -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31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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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怎么起诉? 欠钱是一件很常见的事情,但是当有人拖欠债务时,就可能会出现法律纠纷。如果你有人欠你钱,而他不还,你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来追回债务。但是要起诉成功,需要有一定的证据。 在起诉前,首先要明确的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存在债权关系。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书面合同、口头协议或者其他文件来证明存在借贷关系。此外,也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对于“无因合同”的规定就可以用作判断标准。 其次要有证明债务已到期并且未能支付的证明。一般情况下,应当准备好到期日前后的凭证或者协议文书来作为依据。此外,还应当准备好相应的电子数据、电子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承诺书、会计凭证等文件作为补充依据, 使得整个交易流程都能够得到相应的佐证, 使得整个交易流程都能够得到相应的佐证, 使得整个交易流程都能够得到相应的佐证, 使得整个交易流程都能够真实可信地呈上法庭。 再者, 在立案诉讼之前, 还要对债务人进行必要考察, 相关考察方式包括: 办理相关民事行为能力宣告手续; 检验当事人是否存在隐匿、伪造、死亡或者无法找到; 检验当事人是否已将真实姓名、住所或者工作单位告之法庭。 此外, 还要考察一般性历史信誉情况。 在立案诉讼之前, 需要对历史信誉情况进行考察, 并收集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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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2,《民法典》在原《继承法》规定的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的基础上,将遗嘱形式扩展为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遗嘱,使我们在立遗嘱的选择上形式更多,也更加规范。 3,为了促进遗嘱人意思自治的实现,《民法典》还取消了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地位,构建起多种遗嘱形式效力平行的格局,有助于保障人们利用遗嘱形式处分财产的权利。姚平 432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