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强险当天购买是否即时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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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是不是立即生效
许瑞林律师
交强险是不是立即生效
内容:购买交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强险后,通常第一百三十七条 知识产权归属为次日0时起生效。在交强险保单上有具体的生效时间。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择零时生效,但不要在《风险告知书》上签字,“该车目前保险尚未生效,上路存有各类风险隐患,如客户须强行上路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登记等手续,所造成损失及相关责任均由客户本人承担”不签字的话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那么交强险是不是立即生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1.16531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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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业车险即时生效么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购买商业车险即时生效么
内容:车险不是立即生效的车险最快生效时间一至两小时很多保险公司在车险合同中约定“次日零时生效”这就意味着车主购买保险后至次日零时这段时间处于“脱保”状态。该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中灵活处理在保单特别约定栏目中写明或者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中国保监委在2010年3月3日的一份批复中也明确提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提出“即时生效”。因此车主在购买新车后最好在保险合同中提出即时生效约定。即时生效可理解为交完保费保险就生效了。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如果险企只是单方的确定“次日零时生效”并且打印在保单上面这就不属于是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条款仅属于格式的条款。那么购买商业车险即时生效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2.01.29187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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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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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是否赔偿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违法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是否赔偿
内容:具体案例案例一原告王某某、高某诉被告孙某某、郭某、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女39岁。被告孙某某是晋M8号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事发当天孙某某明知郭某无驾驶证仍将汽车借给郭某驾驶其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晋M8号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违法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是否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1.25710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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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交强险网上怎么购买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车辆交强险网上怎么购买
内容:如不需要就只留下交强险以及车船税就行了。进入支付页面,输入密码成功支付后,就在网上成功为车辆购买交强险啦。交强险是国家规定必须购买的车险,没有购买的车辆年审无法通过,被抓到扣分扣车,还要缴付2倍的保费罚款。商业险则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定夺是否需要购买,非必须购买车险。除了第一年首次缴纳以外,如果车主出险,来年交强险的费用就会升高;如果车主没有出险,来年交强险的费用便会降低。那么车辆交强险网上怎么购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1.12.04144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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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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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自燃险是否属于交强险范围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车辆自燃险是否属于交强险范围
内容:张先生在一家保险公司从事车险业务,他说,由于车辆自燃险不属于“交强险”的范围,投保自燃险的车主很少。五年后为车辆投自燃险的车主几乎没有。因此,很多车辆在发生自燃后,由于是旧车没有买保险,车主都要承受很大损失。张先生建议司机,在这样的高温天气,应该购买“自燃险”。6招应对车辆自燃1、警惕车内异味。随车配备灭火器,注意检查是否超过年限。停车时应尽量避免阳光曝晒,并检查汽车底盘,确认车下无易燃物。那么车辆自燃险是否属于交强险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1.17125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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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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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交强险是否应承担垫付责任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肇事逃逸交强险是否应承担垫付责任
内容: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肇事者购买了三者险等商业保险的保险人也应根据实际赔偿损失。那么肇事逃逸交强险是否应承担垫付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2.01.27307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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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费用可以退吗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强险费用可以退吗
内容:但需符合以下条件: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法注销登记的;2、被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4、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5、被保险机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那么交强险费用可以退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2.01.16197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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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新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生效时间。若单位当月为新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那么该员工的工伤保险生效时间为次日零时。若单位在为员工工伤保险选择次月生效的,该员工的工伤保险生效时间为次月1日零时。2.员工工伤保险补缴生效时间。用人单位未为员工参保的,该员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可到社保局申请补缴,由社保局监察核实后,为全单位应缴未缴的人员补缴2年的费用,那么补缴之后的工伤待遇可由社保支付。《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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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在交强险保单生效前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事故发生在交强险保单生效前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
内容: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那么事故发生在交强险保单生效前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2022.02.04400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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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买交强险就出车祸次日才生效合法吗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刚买交强险就出车祸次日才生效合法吗
内容:所以如果我们购买了交强险之后次日才可以生效的话是不符合规定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那么刚买交强险就出车祸次日才生效合法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2.01.27124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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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都由保险公司赔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都由保险公司赔
内容:原则上每个车辆必须上该保险。法律规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1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此我们可以知道肇事车辆购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只是在其责任限额内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针对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那么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都由保险公司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2.01.2782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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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是否承担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电动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是否承担
内容:电动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是否承担电动轮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如果有购买交强险没有免赔的情形交通险要限额内承担赔偿的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电动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是否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2.02.10497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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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上诉期间,一方购买彩票所中奖额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在离婚上诉期间,一方购买彩票所中奖额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在离婚上诉期间,一方购买彩票所中奖额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上诉期间,尽管一审法院已经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单由于上诉行为致使判决未能生效,双方的婚姻关系在二审维持判决做出之前依然发生法律效力。故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彩票中奖收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虽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对于共同财产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分割比例对半。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在离婚上诉期间,一方购买彩票所中奖额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2.02.11647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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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强险在哪交?需要提供什么?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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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强险在哪交?需要提供什么?
内容: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交强险最好提前半个月购买,需要注意交强险的保单上,上方有生效日期的。自然人投保的需提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单买卖合同纠纷位投保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林艳英律师2021.12.30319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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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是投保次日才生效吗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强险是投保次日才生效吗
内容:交强险自投保之时即时生效。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从交强险的性质来分析,2004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强调,在全国范围内机动车不分种类全部投保。那么交强险是投保次日才生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2021.12.04543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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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对死亡事故是否应该追加责任险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强险对死亡事故是否应该追加责任险
内容:交强险对死亡事故是否应该追加责任险 车主在投保强制险后,只有符合下列三种情形之一时,才可以要求终止强制保险契约: 一、汽(机)车牌照已缴销或因吊销、注销、停驶且牌照已向监理单位办理缴存; 二、汽(机)车报废; 三、汽(机)车因过户且新车主已投保强制险致发生重复投保。依据现行法院判赔经验,车祸死亡案件平均赔款金额达450万元,扣除强制险160万元赔款,平均加害者仍需自行负担290万元理赔金额,对一般民众仍是很大的负担。交强险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购买是必要的。那么交强险对死亡事故是否应该追加责任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2.02.04207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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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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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115评论 -
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林艳英 147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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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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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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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司机驾车撞人,谁来担责?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马某赴宴饮酒后欲回家,因是开车来的,其便登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驾”板块发出订单,过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驾员赵某接单并赶来,按照订单路线送马某回家。 不料,车辆刚行驶到通州区某路段时,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横过道路,赵某刹车不及将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胡某等三人均受伤。 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为全部责任,胡某等三人均为无责任。胡某伤情经过鉴定为轻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符合七级伤残;右上肢肌力IV级符合八级伤残;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50%)。 事发后胡某找到车辆使用人马某、代驾员赵某、出行小程序的运营方某科技公司、代驾平台的服务提供方亦即赵某的雇佣单位某人力公司、车辆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赵某、马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87976.1元。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自己仅是代驾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信息服务,劳务公司为代驾服务提供方,根据相关规定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和规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答辩人仅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并非适格被告,亦非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但是本次事故伤者较多,共用保险限额。某人力公司辩称先由保险公司理赔,司机赵某系职务行为,针对超出保险范围外,应由司机赵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答辩人愿意承担。赵某、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金额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谁是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主体、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争议。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为平台内代驾服务的提供方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代驾司机赵某的雇佣单位,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而关于某科技公司的责任认定,其作为某出行交易平台中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主体,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有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的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代驾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与某人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驾司机赵某所持驾驶证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宜驾驶情况,代驾司机于事故发生之前亦处于平稳驾驶环境,故无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某科技公司也无法预知事故的发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赵某的用人单位也即平台内代驾服务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赔偿。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原告保险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费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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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录音遗嘱有效吗?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口述内容并用录音器材录制保存的遗嘱。现如今,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已很少用到录音机,普通家庭也很少拥有专业的录音设备,常用的录音工具变成了手机。手机录音遗嘱是否有效,要看其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录音遗嘱的生效要件。 《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由此可见,法律并没有对录音设备作出专门的规定,因此用什么设备录音并不重要。通过手机录音订立遗嘱的,切记见证人也要在录音中说明自己的姓名和当天的日期,否则视为没有见证人,该份录音遗嘱无效。姚平 535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