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对死亡事故是否应该追加责任险
导读:
交强险对死亡事故是否应该追加责任险 车主在投保强制险后,只有符合下列三种情形之一时,才可以要求终止强制保险契约: 一、汽(机)车牌照已缴销或因吊销、注销、停驶且牌照已向监理单位办理缴存; 二、汽(机)车报废; 三、汽(机)车因过户且新车主已投保强制险致发生重复投保。依据现行法院判赔经验,车祸死亡案件平均赔款金额达450万元,扣除强制险160万元赔款,平均加害者仍需自行负担290万元理赔金额,对一般民众仍是很大的负担。交强险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购买是必要的。那么交强险对死亡事故是否应该追加责任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强险对死亡事故是否应该追加责任险 车主在投保强制险后,只有符合下列三种情形之一时,才可以要求终止强制保险契约: 一、汽(机)车牌照已缴销或因吊销、注销、停驶且牌照已向监理单位办理缴存; 二、汽(机)车报废; 三、汽(机)车因过户且新车主已投保强制险致发生重复投保。依据现行法院判赔经验,车祸死亡案件平均赔款金额达450万元,扣除强制险160万元赔款,平均加害者仍需自行负担290万元理赔金额,对一般民众仍是很大的负担。交强险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购买是必要的。关于交强险对死亡事故是否应该追加责任险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强险对死亡事故是否应该追加责任险
车主在投保强制险后,只有符合下列三种情形之一时,才可以要求终止强制保险契约:
一、汽(机)车牌照已缴销或因吊销、注销、停驶且牌照已向监理单位办理缴存;
二、汽(机)车报废;
三、汽(机)车因过户且新车主已投保强制险致发生重复投保。
由于强制险赔付范围有限,主要保障内容只是在给付受害者最基本的赔款金额(包括伤害、残废以及死亡等三部份),对于车祸受害者财物损失以及工作损失都不赔偿。依据现行法院判赔经验,车祸死亡案件平均赔款金额达450万元,扣除强制险160万元赔款,平均加害者仍需自行负担290万元理赔金额,对一般民众仍是很大的负担。
产险业者建议,民众应加保任意第三人责任保险,加强体伤及财损的保障,投保金额以每人伤害300万元、事故总和无限额以及财损保额30万元为基本投保建议。
交强险的强制实施肯定是有它的必要性,可以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得到保障,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交强险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购买是必要的。所以说所有的车主都必须进行投保。
交强险在赔偿的时候,会涉及到一个财产损失,车主们需要明确这个财产损失的定义是什么,财产损失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如果是被保险车辆内自己东西的丢失或者说财产的损失,是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
交强险必须购买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从2008年8开始,所有的新车和保险到期的车辆续保必需购买车辆交强险。以六坐以下为例:其中私家车保费为950元,企业非营业汽车1000元,机关非营业汽车950元,营业出租租赁1800元。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销售发票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