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独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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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颖律师 2022-07-12 460 人收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第18条曾经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分析 被告姚军李荣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钱生借款用于两被告共同经营的货运公司业务开支属夫妻共同债务,只要客观上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无论是否经过夫妻合意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层含义是夫妻双方合意举债举债即以双方名义出具借条即使该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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