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债务的永久抗辩权是什么,类型有哪些
导读:
自然人债务的永久抗辩权是什么,类型有哪些永久性抗辩权又称为消灭性抗辩权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例如诉讼时效已届满债权人甲请求债务人乙给付乙提出诉讼时效已届满的证据这就是行使永久性抗辩权的行为这种抗辩权可永久行使。债务人在债权让与的当时所能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均可以据此对抗新债权人。如消灭时效的抗辩即使时效期间届满发生在债权让与后债务人仍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时效届满的抗辩。如债务人认为债权让与的基础行为让与合同无效可以随时援用予以抗辩。其三、对在债务人知悉让与前所为的给付债务人享有选择权。那么自然人债务的永久抗辩权是什么,类型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自然人债务的永久抗辩权是什么,类型有哪些永久性抗辩权又称为消灭性抗辩权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例如诉讼时效已届满债权人甲请求债务人乙给付乙提出诉讼时效已届满的证据这就是行使永久性抗辩权的行为这种抗辩权可永久行使。债务人在债权让与的当时所能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均可以据此对抗新债权人。如消灭时效的抗辩即使时效期间届满发生在债权让与后债务人仍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时效届满的抗辩。如债务人认为债权让与的基础行为让与合同无效可以随时援用予以抗辩。其三、对在债务人知悉让与前所为的给付债务人享有选择权。关于自然人债务的永久抗辩权是什么,类型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自然人债务的永久抗辩权是什么,类型有哪些
永久性抗辩权又称为消灭性抗辩权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例如诉讼时效已届满债权人甲请求债务人乙给付乙提出诉讼时效已届满的证据这就是行使永久性抗辩权的行为这种抗辩权可永久行使。又如若存在合同请求权时合同履行、代物清偿、提存抵消、免除、解除合同等都构成永久性抗辩。
类型有让与时设定的债务人抗辩权、债务人由让与合同产生的抗辩权、债权让与通知到达前债务人的抗辩权。
1、让与时设定的债务人抗辩权。
债务人在债权让与的当时所能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均可以据此对抗新债权人。在让与时即已设定的抗辩包括在此时即已可以对抗原债权人的一切抗辩。如当事人双方虽订有合同但债权并未实际产生债务人已经履行债务债务业已消灭债权人在订立合同中有过错因而债务人不能依照原合同履行给付义务原合同违反法律无效因而不能继续履行以及同时履行抗辩权等等。债务人这些抗辩事实通常并不要求在债权让与时已经发生只要债权让与时在债权关系的内容中该抗辩的法律原因已经发生或者说只要抗辩事由发生的基础在通知时存在即为已足。即使在让与通知到达后发生的情况也构成对新债权人的抗辩。如消灭时效的抗辩即使时效期间届满发生在债权让与后债务人仍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时效届满的抗辩。享有的对让与人的抗辩权在债务人接到让与通知时就可以对受让人主张。
2、债务人由让与合同产生的抗辩权。
由于我国立法上不承认债权让与的无因性和独立性故作为债权让与基础行为的债权让与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直接影响债权让与行为的法律效力。如债务人认为债权让与的基础行为让与合同无效可以随时援用予以抗辩。
3、债权让与通知到达前债务人的抗辩权。
让与人与受让人签订债权让与合同后于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前债务人享有一定的抗辩权。
首先债权人让与债权后本应不再享有让与债权但债务人在不知让与期间仍可以有效地向原债权人为给付并与其“实施关于债权的法律行为”例如约定清偿期限、免除或代物清偿也可以单方主张抵消。
其二如德国民法典第407条第2款规定的在债务人知悉让与之前债务人如被原债权人起诉而在债务人于起诉时已经知悉让与的情形其可以通过这种让与进行辩护使诉讼归于消灭。则判决亦对新债权人发生效力。
其三、对在债务人知悉让与前所为的给付债务人享有选择权。其可以选择对新债权人主张已经向原债权人已经给付的抗辩也可以因为这种给付非为所负担的给付可向原债权人主张请求返还自己向原债权人所为的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