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人可以向原股东追偿吗
导读:
受让人是否可以向原股东追偿关于现股东追偿权问题的探讨实质即是区分公司或债权人要求现股东补足出资是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向其主张连带责任还是以章程为据直接要求现股东独立承担出资补足责任。因此在出资完毕后发现抽逃或者出资不实的责任承担主体仍为原股东现股东仅因明知或应当知道而承担连带责任且有权追偿。当然现股东即使无法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向原股东追偿但股权转让作为合同法律关系若股权转让协议中有明确约定依然可据此追究原股东违约责任。查明属实的受让人甚至有权主张以补足出资额部分款项直接抵销股款不再另行支付。那么受让人可以向原股东追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受让人是否可以向原股东追偿关于现股东追偿权问题的探讨实质即是区分公司或债权人要求现股东补足出资是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向其主张连带责任还是以章程为据直接要求现股东独立承担出资补足责任。因此在出资完毕后发现抽逃或者出资不实的责任承担主体仍为原股东现股东仅因明知或应当知道而承担连带责任且有权追偿。当然现股东即使无法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向原股东追偿但股权转让作为合同法律关系若股权转让协议中有明确约定依然可据此追究原股东违约责任。查明属实的受让人甚至有权主张以补足出资额部分款项直接抵销股款不再另行支付。关于受让人可以向原股东追偿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受让人是否可以向原股东追偿
关于现股东追偿权问题的探讨实质即是区分公司或债权人要求现股东补足出资是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向其主张连带责任还是以章程为据直接要求现股东独立承担出资补足责任。若现股东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则当然有权依法向原股东追偿反之则无权追偿。对于这一问题实务中也存在两类观点
第一类观点认为前述责任认定与实缴制时相同出资责任本就属于原股东现股东承担补缴义务仅是从债权人保护角度作出的规定嗣后向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原股东追偿符合公平原则应当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第二类观点认为章程已经实际变更股权的出资义务人且得到公司认可应当由现股东独立承担注册资本补缴责任。换而言之该观点认为公司法解释(三)十八条仅适用现股东入股时公司外观已经出资完毕事后发现抽逃或者出资不实的情形而不应适用出资期限未届满股权即出让的情况。
小编认为在股权转让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支持第二类观点。正如法官所说实缴制下出资义务属于出资人即使股权转让新股东仅受让权益出资义务并不因此发生转移公司法解释(三)十八条规定受让人承担的是有追偿权的连带责任且对受让人课以该责任是基于债权人利益保护及公司资本充足原则并未认定受让人即为出资义务承担者。因此在出资完毕后发现抽逃或者出资不实的责任承担主体仍为原股东现股东仅因明知或应当知道而承担连带责任且有权追偿。
然而在认缴制下股权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已被转让缴纳义务已然发生变化。首先因章程明文约定出资期限出资人在此之前出让股权并不违反章程亦不为法律所禁止。此外股权转让时公司必会修改章程而其中载明的股权认缴及出资期限的义务承担人已变更为新股东应由新股东独立承担资本补足义务。换言之新老股东及公司通过修改章程的方式变更了出资义务的承担主体。即使把出资理解为股东与公司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公司作为债权人也已通过章程变更的形式认可该义务转让从债务承担角度同样可认定现股东须独立承担出资义务。
当然现股东即使无法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向原股东追偿但股权转让作为合同法律关系若股权转让协议中有明确约定依然可据此追究原股东违约责任。在约定不明情况下实践中法院或仲裁机构亦会根据股权转让价格等因素探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判断受让人支付的股款是否已包含代为承担履行未出资部分股本的义务。查明属实的受让人甚至有权主张以补足出资额部分款项直接抵销股款不再另行支付。
股东变更后原股东责任有哪些
(一)承担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前债务
股东转让公司全部股权时应充分披露公司对外债务因此为保证受让股权不存在瑕疵新股东可要求原股东可在协议中承诺对股权转让前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协议为平等主体之间达成、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原股东应对转让前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转让协议只约束协议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股权转让协议只能约束协议双方当事人其效力并不能及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因此公司的债权人仍然只能要求公司承担债务而不能直接要求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
(二)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为股东的法定义务在公司股权转让时不能转让实践中某些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为了达到不承担法定的义务、逃避债务的目的往往会将股权转让给一个没有偿付能力的主体并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原股东的所有债权债务给让给新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