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什么
导读:
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什么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人们习惯上称受害人为“第三者”。道交法是制定交强险条例的依据所以交强险条例的内容不能违背道交法的立法精神。依照上述规定交强险的受害人应排除本车人员、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从这里可以看出并非所有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都属于交强险保障对象的法定范围被保险车辆的“本车人员”依法被排除在外。第5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那么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什么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人们习惯上称受害人为“第三者”。道交法是制定交强险条例的依据所以交强险条例的内容不能违背道交法的立法精神。依照上述规定交强险的受害人应排除本车人员、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从这里可以看出并非所有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都属于交强险保障对象的法定范围被保险车辆的“本车人员”依法被排除在外。第5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关于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什么
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人们习惯上称受害人为“第三者”。“第三者”的范围究竟包括哪些人?在何种情况下算“第三者”何种情况下不算“第三者”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第三者”范围的相关规定
1.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法第65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交强险在性质上属于责任保险所以保险法第65条对交强险是适用的。
2.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伤亡是一种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48条的规定属于准用性规范即交通事故造成的事故伤害准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不再适用侵权责任法。
3.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的规定
道交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交法是制定交强险条例的依据所以交强险条例的内容不能违背道交法的立法精神。
4.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
交强险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条例第42条第2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依照上述规定交强险的受害人应排除本车人员、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交强险的保障范围是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从这里可以看出并非所有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都属于交强险保障对象的法定范围被保险车辆的“本车人员”依法被排除在外。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4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第5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这一保险条款更加明确了“第三者”的含义。
仔细研究上述规定可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即“第三者”)的范围最小即把车上人员(驾驶员、合法搭乘者)、投保人、被保险人(无论其处于车内还是车外)排除在“第三者”之外。
观点之争
实践中对交强险中第三者范围的认定问题即第三者身份的确定标准和驾驶员、车上人员是否存在在特定情况下向第三者转化的可能也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对第三者范围的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这是多数保险公司采用的保险条款)由此可知被保险人或驾驶员以及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
第二种观点认为第三者身份的确定主要应依照其对车辆的操作和控制状况来进行。驾驶员身份的判定应依照事故发生时其是否实际操纵和控制保险车辆或者有能力操纵和控制保险车来确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将驾驶员及其车上人员排除在赔偿责任范围之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驾驶员在驾驶和操纵车辆过程中故意行为、串通骗取保险金等道德风险的发生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保险人和驾驶员无论何种情况均不能成为本车交强险的赔付对象但车上其他人员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转化为“第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