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个人能否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那么民法典中个人能否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关于民法典中个人能否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民法典中个人能否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
民法典规定个人具有债务清偿能力并且经债权人同意的可以为债务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三条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二、担保人所付的法律责任
(一)一般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三)撤消担保人的责任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