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并存的债务承担有哪些
导读:
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因原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偿而消灭债务的消灭因第三人的清偿发生时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可能发生求偿关系。那么民法典的并存的债务承担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因原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偿而消灭债务的消灭因第三人的清偿发生时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可能发生求偿关系。关于民法典的并存的债务承担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民法典的并存的债务承担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二、并存债务承担的特征
(1)以原已存在的有效债务为前提且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仅限于原债务范围内不会因债务的转移而增加或减少。
(2)第三人承担债务原则上不需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发出债务承担的通知即可。
(3)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得以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但不得以自己与债务人之间的事由作为抗辩理由对抗债权人。
(4)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因原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偿而消灭债务的消灭因第三人的清偿发生时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可能发生求偿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