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行为能否构成离婚条件

导读:
同性恋行为能否构成离婚条件同性恋行为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异性同居而非同性同居故同性恋不够成离婚条件。曹某气愤异常不能容忍丈夫的不忠行为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诉讼期间原告曹某提出傅某与别的男子发生同性恋关系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要求与被告傅某离婚并赔偿原告曹某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费35万元。那么同性恋行为能否构成离婚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同性恋行为能否构成离婚条件同性恋行为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异性同居而非同性同居故同性恋不够成离婚条件。曹某气愤异常不能容忍丈夫的不忠行为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诉讼期间原告曹某提出傅某与别的男子发生同性恋关系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要求与被告傅某离婚并赔偿原告曹某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费35万元。关于同性恋行为能否构成离婚条件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同性恋行为能否构成离婚条件
同性恋行为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同性恋行为并没有违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异性同居而非同性同居故同性恋不够成离婚条件。
案情简介
曹某与丈夫傅某系初中同学两人于1998年4月份起确定恋爱关系2001年1月27日双方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傅某在某企业任外勤员常年驻在兰州市工作。曹某在兰州探亲期间发现丈夫行为异常与同性朋友之间有种说不出来的亲昵关系但曹某仅是怀疑而已夫妻间关系由此变得紧张起来双方经常发生吵闹。为了维持夫妻感情消除疑虑傅某与曹某于2003年1月31日协商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如有一方出现道德品质问题背叛另一方或有婚外情等行为应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费35万元。
事隔不久曹某在家中偶然发现丈夫与别的男子发生同性恋关系的照片数张即责问傅某傅某明确告之自己确实与其他男子有同性恋关系。曹某气愤异常不能容忍丈夫的不忠行为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诉讼期间原告曹某提出傅某与别的男子发生同性恋关系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要求与被告傅某离婚并赔偿原告曹某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费35万元。被告傅某在原告提供的证据面前承认与别的男子有同性恋关系但认为这种关系并不违反婚姻法的规定也没有严重伤害原告曹某的夫妻感情因而不同意原告曹某提出的离婚请求更不同意赔偿原告曹某损失费35万元。
法律解读
此案的法律问题是被告傅某的同性恋行为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被告傅某的同性恋行为并没有违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异性同居而非同性同居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的原则不应当认为傅某的行为导致与原告曹某的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曹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判决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