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行为能力人代替离婚诉讼是否有效

导读:
他人代替本人提出离婚诉讼所诉并非体现本人意志属无效的民事行为。第三原告的母亲不具备法定代理人资格。可见本案被告赵某作为原告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监护人其依法享有和行使监护权并承担对原告的抚养监护职责。因此在赵某不放弃配偶监护权又没有因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而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况下其他人不能取代其监护人的地位行使监护权。本案中虽然赵某同意离婚但其是作为被告的身份出现在原告的母亲无资格代理的情况下代为提出离婚也超出了监护范围其不仅没有维护原告的婚姻权益反倒是侵犯了他的婚姻自由权形成了“包办离婚”。那么无行为能力人代替离婚诉讼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他人代替本人提出离婚诉讼所诉并非体现本人意志属无效的民事行为。第三原告的母亲不具备法定代理人资格。可见本案被告赵某作为原告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监护人其依法享有和行使监护权并承担对原告的抚养监护职责。因此在赵某不放弃配偶监护权又没有因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而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况下其他人不能取代其监护人的地位行使监护权。本案中虽然赵某同意离婚但其是作为被告的身份出现在原告的母亲无资格代理的情况下代为提出离婚也超出了监护范围其不仅没有维护原告的婚姻权益反倒是侵犯了他的婚姻自由权形成了“包办离婚”。关于无行为能力人代替离婚诉讼是否有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评析首先离婚请求必须由当事人一方亲自提出。婚姻关系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其具有严格的身份专属性。婚姻的缔结与解除只能由当事人本人亲自作出意思表示任何人不能强迫和代理。可见任何第三人(包括离婚诉讼中的代理人)都不能对他人的婚姻作出是否同意解除的表示。
其次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他人代替本人提出离婚诉讼所诉并非体现本人意志属无效的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8条规定“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离婚就属于这样一种情况其意思表示必须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亲自实施他人无权代理。
第三原告的母亲不具备法定代理人资格。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法定监护人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民法通则第14条还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可见本案被告赵某作为原告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监护人其依法享有和行使监护权并承担对原告的抚养监护职责。因此在赵某不放弃配偶监护权又没有因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而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况下其他人不能取代其监护人的地位行使监护权。只有被告赵某才具备法定代理人的资格也只有在赵某主动提出离婚即放弃配偶监护权的前提下原告的母亲才能取得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的资格。本案中虽然赵某同意离婚但其是作为被告的身份出现在原告的母亲无资格代理的情况下代为提出离婚也超出了监护范围其不仅没有维护原告的婚姻权益反倒是侵犯了他的婚姻自由权形成了“包办离婚”。因此本案不应进入实体处理而应驳回原告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