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申请离婚判决有哪些规定
导读:
第六条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第七条人民法院审查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第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原告一方变更请求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的其申请均不受理。那么公民申请离婚判决有哪些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六条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第七条人民法院审查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第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原告一方变更请求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的其申请均不受理。关于公民申请离婚判决有哪些规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一条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第二条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条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二)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结结果时间
(三)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四)申请理由及请求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查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
第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应由申请人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第十一条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提交第八条第十条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第十二条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三条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以裁定方式作出。没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具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第十四条裁定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XX中级人民法院”名义作出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十五条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
第十七条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原告一方变更请求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的其申请均不受理。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