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对于离婚案件管辖的把握
导读:
二法律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中对离婚案件的这一特别管辖在实践中往往会被忽视不仅是律师而且甚至是法院立案庭的人员都不是很熟悉。那么律师对于离婚案件管辖的把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二法律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中对离婚案件的这一特别管辖在实践中往往会被忽视不仅是律师而且甚至是法院立案庭的人员都不是很熟悉。关于律师对于离婚案件管辖的把握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离婚案件的管辖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律师对规定的理解不正确导致向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导致不必要的时间浪费也增加了法院和当事人的精力消耗就法律的规定对离婚案件的管辖分析如下
一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法律规定实际上所确定的法院管辖的基本原则就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由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实践中由于目前人口的流动性较大因此公民离开原籍所在地生活工作的情况较为常见。即使在一个城市由于公民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难以确定也经常导致离婚诉讼案件中管辖异议的提出。
二法律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条规定是对民事案件中“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住所地的法院管辖”的原则的例外。民事诉讼法中对离婚案件的这一特别管辖在实践中往往会被忽视不仅是律师而且甚至是法院立案庭的人员都不是很熟悉。而这一现象日渐增多应该引起广大律师的高度重视。
三关于对离婚案件中一些特别情形的法院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劳动教养的人提起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关于军婚的离婚案进的管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