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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错款了有追索权吗

于海明律师2022.02.06359人阅读
导读:

期前追索权是指在汇票不获承兑或者在付款人破产、死亡时,持票人在付款到期日前即可依法对其前手行使的追索权;到期追索权则是指当汇票到期而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在付款到期日后方可依法对其前手行使的追索权。上述不同追索权因行使基础不同,故其追索的金额与时效期间也不相同。各国票据法对于追索权客体的这一规定,意在全面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增强票据的信用力和社会接受程度。那么打错款了有追索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期前追索权是指在汇票不获承兑或者在付款人破产、死亡时,持票人在付款到期日前即可依法对其前手行使的追索权;到期追索权则是指当汇票到期而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在付款到期日后方可依法对其前手行使的追索权。上述不同追索权因行使基础不同,故其追索的金额与时效期间也不相同。各国票据法对于追索权客体的这一规定,意在全面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增强票据的信用力和社会接受程度。关于打错款了有追索权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打错款了有追索权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打错货款的是不具有追索权的,但当事人享有请求追回款项的权利,可以要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二、追索权的概念与特征

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发生其他法定事由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经过提示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或者因其他法定原因而无法行使票据兑付请求权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费用的一种票据上权利。

按照追索权行使的时间条件,可将其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两种。期前追索权是指在汇票不获承兑或者在付款人破产、死亡时,持票人在付款到期日前即可依法对其前手行使的追索权;到期追索权则是指当汇票到期而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在付款到期日后方可依法对其前手行使的追索权。按照追索权行使主体的标准,还可将追索权分为初次追索权和再追索权两种。初次追索权是指当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由持票人或收款人依法对其所有前手行使的追索权;而再追索权则是指当初次追索权人因行使追索权而获偿付之后,由偿付该债务的当事人依法再向其前手进行追索的请求权。上述不同追索权因行使基础不同,故其追索的金额与时效期间也不相同。

追索权本质上是持票人依票据享有的第二请求权,其法律特征在于:

1.追索权是一票据上权利,是票据请求权之一种。追索权与票据出票人或背书人的担保兑付责任相对待,票据权利人在其票据不获兑付的可依票据法向其前手追索,且该追索权不受票据基础关系效力的影响,它与基于票据基础关系的利益偿还请求权不同。追索权制度的作用在于增强票据的效力和信用力,以确保票据兑付请求权的实现。

2.追索权是票据权利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费用的请求权。这就是说,追索权在客体上不同于第一请求权,它不仅包括票据金额,还包括因票据不获兑付而使票据权利人损失的汇票利息以及取得拒绝证书和发出通知的费用。各国票据法对于追索权客体的这一规定,意在全面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增强票据的信用力和社会接受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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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支票、本票的持票人遭受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票据的类型是比较多的,票据的持票人享有一定的票据权利,而追索权是属于重要的票据权利之一,但追索权要向相应的人行使才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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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保证债务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是怎样的

    内容:在实践中,保证期限容易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相混淆。关于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是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间。保证期间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但是一旦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保证期间的后半部分就消失,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一般保证,在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那么保证债务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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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票据纠纷提起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由票据兑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追索权会因为哪些原因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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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追索权会因为哪些原因丧失

    内容:依各国立法例追索权除因付款请求权的消灭而丧失外还可因下列事由而丧失1、超过法定期限法定期限主要指承兑提示期限、付款的提示期限及拒绝证书的做成期限等。持票人自愿抛弃追索权的法律并不禁止因而追索权可因明示或默示抛弃而丧失。那么追索权会因为哪些原因丧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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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可以放弃。票据追索权是在占有票据基础上实现的,所以放弃票据追索权没有放弃票据占有权的,依旧可以行使追索权。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 放弃追索权以后还可以追索吗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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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放弃追索权以后还可以追索吗

    内容:放弃追索权以后还可以追索吗票据追索权是在占有票据基础上实现的,所以放弃票据追索权没有放弃票据占有权的,可以行使追索权。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票据追索权的分类依追索权发生的不同情况,分为期前追索权、期后追索权和再追索权。如果未能出具,一是表明其行为可能是无理拒绝,二是造成持票人因不能出示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而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所以理应由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民事责任。那么放弃追索权以后还可以追索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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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借款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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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抵押借款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内容:(五)房屋抵押权的设定,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应明确规定担保的范围。(六)房屋抵押人将房屋抵押后,并不丧失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抵押人应自己承担房屋意外灭失的风险。如果房屋抵押人未经房屋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房屋转给第三人时,房屋抵押权人对抵押的房屋享有追索权,房屋受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由房屋抵押人承担。那么抵押借款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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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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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理合同纠纷当事人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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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保理合同纠纷当事人的类型

    内容:根据保理的不同类型,保理合同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合同和无追索权保理合同、显式保理合同和隐式保理合同,保理合同是以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基本合同中债权转让为基础的,涉及三方当事人,对此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具体阐述。保理合同的类型根据保理的类型不同,保理合同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合同和无追索权保理合同、明保理合同和暗保理合同等。有追索权保理合同,保理商可选择同时起诉债权人及债务人,管辖涉及适用保理合同管辖还是基础合同管辖的问题。无追索权保理合同,因保理商对债权人没有追索权,因此在应收账款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保理商仅能起诉债务人要求其清偿,管辖问题相对简单。那么保理合同纠纷当事人的类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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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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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的担保可以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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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当事人的担保可以解除吗?

    内容:目前担保关系已成事实,无法解除了。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权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通常情况下由抵押人保管。负有清偿债务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房屋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权,不依靠债务人的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房屋抵押权的设定,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应明确规定担保的范围。房屋抵押人将房屋抵押后,并不丧失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抵押人应自己承担房屋意外灭失的风险。如果房屋抵押人未经房屋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房屋转给第三人时,房屋抵押权人对抵押的房屋享有追索权,房屋受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由房屋抵押人承担。那么当事人的担保可以解除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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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是否有追索权以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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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是否有追索权以及注意事项

    内容: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那么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是否有追索权以及注意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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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如何管辖,可向法院起诉吗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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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票据追索权纠纷如何管辖,可向法院起诉吗

    内容:票据追索权纠纷如何管辖,可向法院起诉吗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指凭票据付款的付款人的所在地。这里的票据,指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基本效能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支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纠纷一般是票据的发票、流转、承兑过程中,发票人、受款人、付款人之间发生的纠纷。那么票据追索权纠纷如何管辖,可向法院起诉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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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可以附追索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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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转让可以附追索权吗

    内容: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一笔债务涉及到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在实践中可能会因为各项原有将债权债务进行转让。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债权转让可以附追索权吗?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的相应的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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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离婚后抚养费的追索主体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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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父母离婚后抚养费的追索主体

    内容:父母离婚后抚养费的追索主体这究竟是子女的权利还是父母的权利?该权利其实质应为多尽之抚养义务而派生出来的追索权。而抚养费的追索其实质则是两个义务主体之间的权益追偿问题。但子女也非绝对不能成为抚养费追索的权利主体,只有两种例外情况,当父母均不能尽相应的义务或者享有权利的一方不正当的放弃、怠于行使其权利致使子女权利受到影响时。即使协议不成,法院判决权利义务的主体也是该父母双方,与子女无涉。那么父母离婚后抚养费的追索主体。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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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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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子做了抵押贷款如果还不上应该怎么办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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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房子做了抵押贷款如果还不上应该怎么办

    内容:不足部分仍由债务人负担,多余部分交还抵押人。办理抵押贷款注意1、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权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通常情况下由抵押人保管。如果房屋抵押人未经房屋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房屋转给第三人时,房屋抵押权人对抵押的房屋享有追索权,房屋受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由房屋抵押人承担。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那么房子做了抵押贷款如果还不上应该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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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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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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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合同担保吗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合同担保吗

    内容: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无力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代替原债权人行使权利并从债务人处取得应得债权的权利,四、代位权的局限性1. 权利限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受债务人目前财务状况和债务性质的制约,可能无法获得全部债权,二、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人应当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即存在违约行为,2. 权益保障:原债权人的利益需要得到保障,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应当尊重原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其损失,三、代位权的效力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后,代位债权与原债权具有相同的效力,即债权人可以依法向债务人主张追索权,同时,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也应当承担原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如支付相应的费用等。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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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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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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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叫房产质押,房产质押办理的流程是怎样的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什么叫房产质押,房产质押办理的流程是怎样的

    内容:提供抵押房屋的当事人称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债权人称为房屋抵押权人。房屋抵押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设定房屋抵押。房产是指抵押人依法取得的享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房屋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是最普遍的一种房地产抵押物,大部分的房地产抵押均以房产为抵押物。房屋抵押人将房屋抵押后,并不丧失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抵押人应自己承担房屋意外灭失的风险。如果房屋抵押人未经房屋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房屋转给第三人时,房屋抵押权人对抵押的房屋享有追索权,房屋受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由房屋抵押人承担。那么什么叫房产质押,房产质押办理的流程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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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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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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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抵押房地产以保证债权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如何抵押房地产以保证债权

    内容:借款人持购房合同到贷款银行指定的保险机构办理抵押房屋的保险。保管人应谨慎保养所抵押房屋。负有清偿债务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房屋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权,不依靠债务人的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房屋抵押权的设定,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应明确规定担保的范围。房屋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如果房屋抵押人未经房屋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房屋转给第三人时,房屋抵押权人对抵押的房屋享有追索权,房屋受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由房屋抵押人承担。以享有国家优惠政策购买获得的房地产不能全额抵押,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那么如何抵押房地产以保证债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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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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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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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打错款了有追索权吗

    内容:期前追索权是指在汇票不获承兑或者在付款人破产、死亡时,持票人在付款到期日前即可依法对其前手行使的追索权;到期追索权则是指当汇票到期而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在付款到期日后方可依法对其前手行使的追索权。上述不同追索权因行使基础不同,故其追索的金额与时效期间也不相同。各国票据法对于追索权客体的这一规定,意在全面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增强票据的信用力和社会接受程度。那么打错款了有追索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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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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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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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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