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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不当得利和违约责任

冯清琴律师2022.02.06206人阅读
导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责任中一种重要的形式,违约责任不同于无效合同的后果,违约责任的成立以有效的合同存在为前提的。那么如何区分不当得利和违约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责任中一种重要的形式,违约责任不同于无效合同的后果,违约责任的成立以有效的合同存在为前提的。关于如何区分不当得利和违约责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如何区分不当得利和违约责任

这样区分不当得利和违约责任: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责任中一种重要的形式,违约责任不同于无效合同的后果,违约责任的成立以有效的合同存在为前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为:

1、有违约行为,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

2、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免责事由则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的条款。特殊的,如果是适用过错原则的,还要求违约方具有过错;要求承担实际履行责任的,还要求该义务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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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债权债务抗辩权的种类要怎么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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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区分债权转让与向第三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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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责任中一种重要的形式,违约责任不同于无效合同的后果,违约责任的成立以有效的合同存在为前提的。那么如何区分不当得利和违约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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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约和不当得利是否能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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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约和不当得利是否能竞合

    内容:对合同解除或是无效的状态,因“约”不存在,消除了法律上的原因,此时违约请求权可与不当得利请求权发生竞合。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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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如何区分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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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如何区分

    内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如何区分第一,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便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一种社会关系。这些内容只有无因管理制度才能包揽;而不当得利制度只能解决其中的管理费用的偿还和因管理事务所获利益的返还,其他问题无法涉及。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很可能支出必要费用,但却未必获得利益。若以不当得利制度取代无因管理制度,则不利于对管理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那么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如何区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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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抗辩权的种类如何区分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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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债权债务抗辩权的种类如何区分

    内容:债权债务抗辩权的种类如何区分抗辩权根据作用不同,可以分为永久性的抗辩权和延期性的抗辩权。所谓永久性的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在主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保证人可行使抗辩权。这是对抗辩权行使的法定限制。这是依据诚信原则对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明确限制。如果不尽及时通知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那么债权债务抗辩权的种类如何区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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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区分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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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区分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

    内容:如何区分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其本质区别是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而不当得利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使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之后,黎某向钟某催讨未果而形成纠纷。第二种意见认为,钟某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到一定利益,致使黎某遭受损失,双方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此案应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判决钟某返还所得不当利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本案中黎某的代付行为使得钟某与某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对钟某而言,其已实际占有、使用该笔借款,但黎某代其向某银行履行还款义务,从而间接地使钟某在事实上获得了一定财产利益。那么如何区分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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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别包括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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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别包括哪些呢

    内容: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情况,但是涉及到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原因时,往往需要区分开来,这里催天下小编为大家他们之间的区别。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很可能支出必要费用,但却未必获得利益。若以不当得利制度取代无因管理制度,则不利于对管理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些内容只有无因管理制度才能包揽。那么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别包括哪些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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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约责任中的实际履行是什么区分的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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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违约责任中的实际履行是什么区分的

    内容:实际履行具有特殊的功能:其一,实际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维护合同纪律所必须采取的救济方式。其三,从举证责任来看,受害人要求采取实际履行的补救方式可不必承担对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因而在很多损失难以确定和举证的情况下,实际履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尽管通过实际履行获得了合同约定的货物,但已遭受的损失仍未得到完全弥补。实际履行原则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那么违约责任中的实际履行是什么区分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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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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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分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关于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分

    内容:关于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分第一,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便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一种社会关系。这些内容只有无因管理制度才能包揽;而不当得利制度只能解决其中的管理费用的偿还和因管理事务所获利益的返还,其他问题无法涉及。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很可能支出必要费用,但却未必获得利益。若以不当得利制度取代无因管理制度,则不利于对管理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相形之下,不当得利制度就不具备同样的目的与功能。那么关于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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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抗辩权的种类如何区分,行使抗辩权要受到哪些方面的限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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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债权债务抗辩权的种类如何区分,行使抗辩权要受到哪些方面的限制

    内容:所谓永久性的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在主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保证人可行使抗辩权。这是依据诚信原则对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明确限制。如果不尽及时通知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律赋予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保护先为履行义务一方的债权,如因相对方提出担保措施而使债权得到了保障,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就不存在,此时应当恢复已中止的债务履行。这种法定附随义务也是对不安抗辩权的一种限制。那么债权债务抗辩权的种类如何区分,行使抗辩权要受到哪些方面的限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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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怎么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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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怎么区分

    内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怎么区分1.发生原因不同2.法律目的不同3.立法意义不同第一,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便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一种社会关系。这些内容只有无因管理制度才能包揽;而不当得利制度只能解决其中的管理费用的偿还和因管理事务所获利益的返还,其他问题无法涉及。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很可能支出必要费用,但却未必获得利益。若以不当得利制度取代无因管理制度,则不利于对管理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那么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怎么区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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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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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债务承担与第三人自愿履行行为是如何区分的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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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对债务承担与第三人自愿履行行为是如何区分的

    内容:对债务承担与第三人自愿履行行为是如何区分的债务承担与第三人自愿履行行为在产生原因、第三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救济途径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当第三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在免责债务承担中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那么对债务承担与第三人自愿履行行为是如何区分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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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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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么区分债务承担与代为清偿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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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怎么区分债务承担与代为清偿

    内容:而在代为清偿中,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由第三人承担清偿义务的,如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原债务人则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对此合同法第六十五条作了明确规定。此种约定虽可在债的关系发生后为之,但必须在第三人清偿之前为之。第三人为一部清偿并经债权人受领的,合同债权一部消灭,对未消灭部分,合同债务人应负责清偿。第三人以赠与为目的而代债务人清偿时,清偿后第三人对于债务人无求偿权。那么怎么区分债务承担与代为清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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