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具有哪些法律意义?
导读:
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担保物权具有哪些法律意义?在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变卖债务人的财产,以其价金清偿债权。债权人为避免这种危险,乃依靠特别担保方法保障债券。那么担保物权具有哪些法律意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担保物权具有哪些法律意义?在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变卖债务人的财产,以其价金清偿债权。债权人为避免这种危险,乃依靠特别担保方法保障债券。关于担保物权具有哪些法律意义?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担保物权具有哪些法律意义?
一般来说,债务人对于自己负担的债务,应当以其全部财产负履行义务,也即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其债务的总担保。在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变卖债务人的财产,以其价金清偿债权。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因而对于同一债务人,不妨有同一内容或者不同内容的数个债权存在。对于同一债务人,可能发生负债超过其财产总额的情况,而一切债权都处于平等地位,期间并不发生顺位(次序)的问题。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都平等享有债权,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总债权时,就要依各债权人的债权额比例分配,债权人的债权就会得不到完全清偿,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债权也不具有追及性,在债务人让与财产于他人时,该部分财产即失去担保的性质,因而不能发生债务人以让与财产的行为而致损害于债权人的结果。可见,即使债务人现时有充分的财产负担债务,但债务人可随时增加债务额,又可随时让与财产于他人,债权人仍有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危险。债权人为避免这种危险,乃依靠特别担保方法保障债券。这种特别担保方法有人的担保、物上担保、金钱担保三种。人的担保就是保证、金钱担保指的就是定金。物上担保,即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供履行债务的担保,不论债务人是否负担其他债务,也不论债务人是否将此担保让与他人,债权人对此担保物得优先直接行使权利,以之供债权清偿。这即是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是什么?
1、担保物权有好几种,物权法里头列的就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抵押就是东西还在你手上使用,但是将来债主可以申请法院将你的东西变现来还债,例如房地产抵押;质权就是把股票凭证放在债主那儿,等你换不起债务,他可以申请法院变卖了;留置权就是你把车放店里修但是不给人家钱,人家扣你的车来抵债。
2、担保物权的实现时机是债务没有按时清偿。现在碰到的主要问题是,借款合同签订了,但是还没有到期,可是对方已经不付利息了,这时候能不能申请实现抵押权?答案是基本上不能,因为对方一定不是傻子,一定会反驳到,这是违约的问题,还没有到期,你不能要求我还款。借款合同的解除需要我严重违约致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时候方可,至少须要你通知我要求我明确下一步是否还坚持违约后方可解除。为了省事,最好双方对逾期支付达到多久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进行约定。
3、担保物权申请材料送达对方后,对方须不持异议。就是对于是否存在债务以及债务是否履行等问题不持异议,否则法院要驳回申请,你要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