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担保方式,应收账款质押有哪些先天缺陷?
导读:
在应收账款适格、质押合法有效、前述抗辩均不成立的前提下,应收账款优先权的行使还会受到哪些先天限制?解决这一问题,有助于了解应收账款质押的基因缺陷,下面催天下小编将为大家解答。那么作为担保方式,应收账款质押有哪些先天缺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应收账款适格、质押合法有效、前述抗辩均不成立的前提下,应收账款优先权的行使还会受到哪些先天限制?解决这一问题,有助于了解应收账款质押的基因缺陷,下面催天下小编将为大家解答。关于作为担保方式,应收账款质押有哪些先天缺陷?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应收账款适格、质押合法有效、前述抗辩均不成立的前提下,应收账款优先权的行使还会受到哪些先天限制?解决这一问题,有助于了解应收账款质押的基因缺陷,下面催天下小编将为大家解答。
1、基础合同效力瑕疵
应收账款出质后,当事人能否解除合同,物权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并未做限定。而实际上,根据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原则和法律对合同效力的评价等,合同签署生效后发现效力瑕疵,并被否定性评价的情况并不鲜见。
如果基础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不可抗力、重大情势变更,被认定为重大误解、欺诈,或合同解除权被激活等,导致基础合同被变更、撤销、认定为无效或解除的,应收账款也即无所依托,应收账款质押亦失去效力。
基础合同出现上述效力瑕疵的,通常导致质押合同因无法履行而解除。此时,对于质押合同解除后质权人的损失,只能按照过错程度由各方承担。
2、次债务人破产的
出质人破产的,质权人有权对应收账款行使别除权,要求优先受偿。但是,质权人的优先权仅针对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对于次债务人破产的,由于其并非质押合同的当事人,故质权人不能向其主张优先受偿,即其不能优先于次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次债务人破产的,出质人可以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程序,质权人对出质人由此获得清偿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对于次债务人的破产财产,质权人并无优先权。对于破产清算后未获得清偿的应收账款,质权人对出质人(债务人)仅享有一般债权,而无优先权。
3、次债务人自行清偿的
按照我国应收账款质权设立无需通知次债务人的模式,出质人将应收账款出质时无需向次债务人作出任何意思表示。
在这种情况下,次债务人清偿应付账款时不知道该质行为的,清偿行为为善意,应收账款质押标的随清偿消灭,质权人对应收账款的质权及优先权消失;即使次债务人知晓质押事实,或同时各方签订封闭回款协议(该协议仅产生债的效力,不具有物权的优先性),如果次债务人仍强行向次债务人还款,最理想的情况,质权人可以向次债务人主张封闭回款协议下的的违约责任(如有),或财产损害侵权责任,最终形成的,都是质权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和优先性。
而从出质人的角度来看,因为次债务人的清偿,其获得了应收账款的代位资金。虽然,对此,质权人有优先权,但是,由于货币的高度流通性、混同性,实际上该资金很难控制。
4、应收账款的实现风险
应收账款的担保能力,取决于次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和信誉程度,如果其还款能力较弱、信誉较差,甚至出现经营不善等情况,担保作用势必大幅下降。
同时,如果出质人抛弃、转让且被善意取得、擅自受领清偿、怠于行使不安抗辩权或代位权、撤销权等,导致应收账款无法实现的,应收账款质押的担保作用也将无所凭借。
以上就是关于应收账款质押有哪些缺陷的一些问题解答,希望能帮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