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方式
导读:
《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后,因其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应收账款”可以用作质物,故应收账款作为一种新的担保方式进入了市场的视野。同时,由于该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至此,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无论是在法律规定层面上,还是实务操作层面上,都已经得到了完善。因此,只有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出质登记,应收帐款质押的质权方能发生效力。那么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方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后,因其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应收账款”可以用作质物,故应收账款作为一种新的担保方式进入了市场的视野。同时,由于该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至此,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无论是在法律规定层面上,还是实务操作层面上,都已经得到了完善。因此,只有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出质登记,应收帐款质押的质权方能发生效力。关于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方式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后,因其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应收账款”可以用作质物,故应收账款作为一种新的担保方式进入了市场的视野。同时,由于该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故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10月1日颁布中国人民银行机构令(2007)第4号,即《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配套建立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就成为前述法律规定的官方公示公信机制,为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查询、异议确立了操作的平台。至此,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无论是在法律规定层面上,还是实务操作层面上,都已经得到了完善。
1、申请人和担保人各自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如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公司)章程、《贷款卡》;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其授权书和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三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月度财务报表;
4、抵(质)押物清单、产权证明(原件)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或保证人愿意提供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5、表明真实贸易背景的经济合同和相关单据;
6、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决议书;
7、明确付款金额、方式与期限的应收账款证实书。
1、以应收帐款出质的,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根据《物权法》第229条及210条有关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以及质权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的规定,应收帐款质押合同的签订可参照动产质权合同的形式、内容进行。设立应收帐款质权,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名址、产生应收帐款的基础合同、基础合同的履行程度等等。质押合同对于作为质押标的的应收帐款的描述应当尽可能详细以使之特定化。
2、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应收帐款质押必须经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2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我国应收帐款质押的登记机构。因此,只有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出质登记,应收帐款质押的质权方能发生效力。在公共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向该征信机构查询的方式获得应收帐款的质押情况,进而使该质押具有公示公信力,同时还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出质人在质押存续期间将该应收帐款非法转让或者重复质押给第三人。
3、就应收帐款质押事项通知应收账款的债务人。《物权法》对于应收帐款质押是否需通知应收帐款的债务人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应收账款债权人以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设定质押担保,属债权处分范畴,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应收账款债权人设定质押没有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则不具有对抗债务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