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是什么?
导读:
很明显,抵押合同系为主债权合同而生,抵押权人在得到担保债权受偿的保障后却拒绝签订主债权合同的行为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由此给抵押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进行赔偿。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的效力的独立性的问题如上所述。抵押权的成立必须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但是主债权的成立并不以抵押担保的成立为前提,因此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那么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很明显,抵押合同系为主债权合同而生,抵押权人在得到担保债权受偿的保障后却拒绝签订主债权合同的行为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由此给抵押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进行赔偿。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的效力的独立性的问题如上所述。抵押权的成立必须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但是主债权的成立并不以抵押担保的成立为前提,因此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关于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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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的效力独立性
抵押权存在的终极目的系为确保担保债权的受偿,为充分发挥抵押权自身的价值,只要抵押权在将来行使时有被担保债权存在即为足矣。但作为理论探讨,我们却不得不为抵押合同的生效时点给定一个标准。对于先于主债权合同而成立的抵押合同,其生效是否必须以主债权合同的成立生效为前提?主债权成立后,抵押合同是自始发生效力,还是与主债权合同同时生效?主债权不成立,抵押合同是否自始无效?这关乎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分问题。若将来债权人为确保债务有担保而预先与债务人签订抵押合同,但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又因其他原因拒绝签订借款合同,抵押人是否可以就在办理评估、登记等抵押事宜中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要求抵押权人承担抵押合同的违约责任呢?还是只能就尚未签订的借款合同要求磋商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但抵押合同的生效是否具有独立性并非解决抵押合同签订后又因其他原因拒绝签订主债权合同的责任承担问题的症结所在,要解决此问实乃另一码事。即便抵押合同自始有效,抵押权因主债权的不存在而未诞生,抵押人是否可依抵押合同要求抵押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使权利得到修复呢?这需要我们跳出框架看问题。
抵押合同系为就抵押事宜进行的规定,其所规定的违约责任也必将围绕抵押权的设定而展开,由此可知,双方的主要义务就是在主债权成立后保证抵押权的有效设定,违约后的责任承担也还是如何使抵押权有效设定,而抵押权的有效设定义务在于抵押人,并不能使抵押人享有要求抵押权人承担签订主债权合同的权利,可以说,让抵押权人承担抵押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对抵押人的权利救济根本于事无补。那么,如何使抵押人在办理抵押事宜中所遭受的评估、登记等经济损失得到补偿呢?笔者认为,求助于缔约过失理论似乎更合乎法理。《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很明显,抵押合同系为主债权合同而生,抵押权人在得到担保债权受偿的保障后却拒绝签订主债权合同的行为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由此给抵押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进行赔偿。而这个过程,其实就是缔约过失理论的适用的过程。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的效力的独立性的问题如上所述。抵押权的成立必须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但是主债权的成立并不以抵押担保的成立为前提,因此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涉及到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它的独立性,必须要仔细判断,以免因此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