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法律效力
导读:
原告薛龙、薛芸要求依法确认与薛雪雯的收养关系无效,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原告薛龙、薛芸与小雪的收养关系无效,小雪由被告何成直接带领抚养。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收养关系一经法定程序成立,即发生收养的拟制效力。本案焦点在于因欠缺有效要件而导致收养行为无效。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依诉讼程序确认收养无效的,由人民法院予以确认。那么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原告薛龙、薛芸要求依法确认与薛雪雯的收养关系无效,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原告薛龙、薛芸与小雪的收养关系无效,小雪由被告何成直接带领抚养。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收养关系一经法定程序成立,即发生收养的拟制效力。本案焦点在于因欠缺有效要件而导致收养行为无效。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依诉讼程序确认收养无效的,由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关于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法律效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被告何成与林秀(已病故)系夫妻关系,婚后于1996年11月30日生育次女小雪,因当时家庭生活困难,被告将婚生次女小雪送给原告薛龙、薛芸夫妻收养,当时未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公证,也未签订收养协议等相关手续。近年来,原告家中经济困难,无能力继续抚养小雪,而被告目前经商,经济条件较好,有能力支付婚生次女小雪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原告从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着想,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确认原告薛龙、薛芸与小雪的收养关系无效;小雪由被告带领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
被告何成辩称:原告所述情况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征求小雪本人的意见,其表示愿意跟随亲生父亲何成共同生活。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薛龙、薛芸不具备法定的收养条件,与小雪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原告薛龙、薛芸要求依法确认与薛雪雯的收养关系无效,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原告薛龙、薛芸与小雪的收养关系无效,小雪由被告何成直接带领抚养。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收养关系是指被收养人和收养人之间的一种拟制血亲关系,这种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收养关系一经法定程序成立,即发生收养的拟制效力。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养父母子女间互负抚养、赡养的义务,互享继承权。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拟制直系或旁系血亲的关系。
本案焦点在于因欠缺有效要件而导致收养行为无效。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导致收养无效的原因有三个方面:
1、收养主体不合格:(1)收养人不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2)被收养人不合格。被收养的人已满14周岁、不属于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因自愿性有瑕疵而导致收养无效。
3、因合法性不具备而导致收养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