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想要撤回怎么办

导读:
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如果承诺通知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则受要约人当然不能再撒回承诺。
一、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撤回的通知必须先于或者同时与承诺到达要约人才发生阻止承诺生效的效力。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因此撤回的通知必须在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诺通知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则受要约人当然不能再撒回承诺。
二、承诺成立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这是承诺最实质性的要件。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做出
有效期限是指要约的有效期只有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才具有效力。我国合同法第23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针对要约的不同形式合同法第24条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计算方法”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对于超出承诺期限的承诺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超出承诺期限等于要约失效所以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以外发出的承诺成为新的要约。合同法第29条进一步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