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归属纠纷之婚前买房

导读: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1、一人出资
(1)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或是全款买房的房屋属个人财产。
(2)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才取得房本的房屋落在自己名下的仍认定为夫妻一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结婚前已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司法实践中将该房屋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而尚未偿还的贷款则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4)房屋落在对方名下的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才以对方名义购房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多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5)房屋落在双方名下的房屋算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情况一律平分。
2、双方出资
(1)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状况一律平分。
(2)房屋只是落在一人名下的如果在同居期间那法院基本会按共同生活期间、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作为按份共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