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是否为合同履行地

导读:
合同纠纷,对于履行地的确定,问题在于,有些合同中只约定了交货地,而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原告可以选择到两个地方打官司:一个是被告方所在地的法院,另一个就是合同履行地的法院。
合同纠纷,对于履行地的确定,问题在于,有些合同中只约定了交货地,而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原告可以选择到两个地方打官司:一个是被告方所在地的法院,另一个就是合同履行地的法院。
比如:北京的A公司出卖货物给深圳的B公司,合同约定的交货地为河北,如果B公司不付款,那么北京的A公司能否选择到交货地河北的法院打官司呢?
可能有人会说,这应该可以。
因为根据通常的理解,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可以理解为合同的履行地。
但是,很多人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看法。
实践中,因此打官司的也不少,有的甚至将官司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下面,让我们看一看相关法律的规定。
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但是,该法律规定现在已经失效了。
因此,现在仍以交货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失去了法律依据。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18条第1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可这又是什么意思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例的处理意见,就是指在合同中约定履行地点的,必须要对履行地点有书面的、明确的约定,而不能将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提货地、付款地、维修地或当事人所在地等同于合同的履行地。
所以,我们将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白:交货地不是合同履行地,将来打官司也不能以交货地的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的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