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开工日期认定,建设工程开工日期认定标准
导读:
建设工程开工日期认定:一般而言,开工日期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协议约定的承包人进场施工的日期。
一般而言,开工日期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协议约定的承包人进场施工的日期。
建设工程的开工日期认定方式:
1.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
2.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开工日期;
3.开工报告或申请书中注明的开工日期;
4.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指令的开工日期;
5.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实践;
6.建筑施工企业实际进场的开工日期。
可见,基于建设工程行业的特殊性,合同约定并不是唯一认定开工日期的标准,反而往往是不一致的,开工日期的确定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建设工程开工日期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五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实际开工日期是不是就必然被认定为工期的起算点呢?
一般而言是这样的。
但也确实存在一种情况,即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以开工申请或报告中确认的日期为开工日期,但双方都明知工程提前开工了一段时间,那么这段未纳入其中的施工日期属于发包方对承包方的工期放宽,此时工期起算点仍然以开工申请或报告中确认的日期为准。